第二节 劳动工资 1986年,黑龙江省烟草系统执行等级工资制,职工工资偏低,年末职工人数13697人,累计工资总额1812万元,年人均工资1322.9元。
1988年,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工资分配方案得到了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案》规定,从1988年起,公司所属工业、商业企业要创造条件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形式:采取工资总额同上缴或实现税利挂钩、工资总额同销售、利润指标挂钩。基数核定:实现税利和工资总额均以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为基数。挂钩比例:税利每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5%,即:1:0.75。实行挂钩后,以质量、利润、安全、劳动生产率、成本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新增效益工资,根据核定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留利中列支。
1990年,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将全省烟草系统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改为企业等级工资制。套改后执行大型企业六类工资标准,并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同时将已评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基础职务工资,一并纳入套改工资基数计算。是年11月,在全行业开展了清理认定标准工资工作。要求各单位对1985年以来,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对职工确定的浮动升级、“工效挂钩”后调升的效益工资认真清理,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范围。
1992年,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职工增加基本工资的批复》,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全省烟草系统内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1994年,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黑龙江省烟草行业的工资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变原有的等级工资,实行结构工资,也就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工资制。工业企业按岗位技能工资办法实施,岗位工资占岗位技能工资的60%,技能工资占岗位技能工资的40%。商业企业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其中岗位工资占岗位效益工资的55%,效益业绩工资占岗位效益工资的30%~35%。岗位工资的套改办法是:将职工现行的标准工资、浮动工资、岗位(职务)津贴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之和套入职工所在岗位、所任职务的岗位工资标准,并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长短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效益业绩工资以职工现行的奖金为基础,根据职工所在岗位担负的责任大小,分别确定发放系数。此次调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7年,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1997年烟草行业企业晋升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结合黑龙江省烟草行业实际,制定了《关于晋升岗位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为:(1)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的企业,对职工1996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者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不晋升岗位工资;(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在原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纵向晋升一档岗位工资;(3)此次晋升岗位工资的人员范围为1997年1月1日在册职工,晋升岗位工资的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
1999年,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贯彻中共中央12号文件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精神,调整了全省烟草系统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标准。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分、县(市)公司执行指令性岗位工资标准,工业企业执行指导性岗位工资标准。此次调资加大了岗位工资比重,根据岗位责任,管理幅度,工作量等要素确定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制,以岗定薪,换岗换薪,同工同酬,并适当向高管理、高技术和关键岗位倾斜。全省烟草行业15420人参与了本次调资,月人均增加工资125元。调整工资执行时间为1999年7月1日。
2001年,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系统2001年调整企业岗位工资标准的意见》精神,调整了全省烟草系统岗位工资标准。此次调资进一步加大了岗位工资比重,并且与网络建设、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工资结余挂钩,调整工资后,全省烟草系统职工平均月增加工资170元左右。
2002年,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属企业一线人员实行联销(产)计酬的分配方式,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加效益工资的分配方式。在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控制的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范围内,在管好经营者收入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以及其他分配的有关事项。
到2005年末,全省烟草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25亿元,年人均工资3.39万元。
黑龙江省烟草行业1986~2005年劳动工资情况见表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