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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管理

第四节 干部管理



  1986年,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按省委组织部规定,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相应级别的干部。省司法厅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处级以上干部。

  1988年,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对市(地)、县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意见的批复》,规定市(地)、县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实行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在配备司法局领导班子,任免、调动、奖惩局级领导班子成员时,应事先征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地方党委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1990年1月,省司法厅召开市(地)司法局政治处主任会议,通报1989年干部协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经检查评比,列前三名的是鸡西市、大兴安岭行署、伊春市。各市(地)司法局在考核县(区)司法局班子建设中以突出解决班子软弱涣散、不齐不力为重点,对问题较多的班子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建议。全省共调整、充实15个县(区)司法局班子,占应调整班子65.2%。暂时不能调整的,也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进行思想整顿。通过调整和整顿,班子的整体功能明显增强。全省有12个市(地)司法局与市(地)委组织部联合下文或以市(地)委组织部名义下文制定干部协管办法。

  1992年1月2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结合修订干部职务名称表工作,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进行一次清理,区别主管和协管列入本地本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1996年4月15日,根据省委组织部和司法部文件,省司法厅政治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市(地)司法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司法局在班子成员拟调整、任免酝酿阶段,要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信息,便于省司法厅及时与市(地)委组织部协调。各市(地)司法局,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任免后,要将调整、任免人员《干部履历表》及有关材料在一个月内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干部处。市(地)司法局,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司法局,要经常与县委组织部门和系统组织部门联系,经常向地方党委反映县级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情况,主动提出任免、调动、奖惩建议。省司法厅把干部协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每年12月征求市(地)委组织部门对市(地)司法局领导班子的认定意见。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关于作好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1.对干部的配备、调整、奖惩提出建议,并参与地方党委对拟入人员的考核、考察工作;2.协助做好协管干部的定期考核、考察工作;3.协助做好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工作;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5.向地方党委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协管干部的交流工作;6.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7.对协管范围内的干部,坚持全面深入的考核了解,经常向地方党委反映情况,主动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建议。各市(地)司法局班子状况纳入《全省司法行政工作2000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成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评比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1年,为了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继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加大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调整力度,全年共调整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和厅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103人,调整后,处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45岁,班子成员有98%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班子整体结构进一步优化。

  2002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领导干部全程化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司法厅党委连续制定多项干部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选任实行拟任前的监督考核,任用管理关口前移。实施竞争上岗制度,做到职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试行差额考察制度;处级以上单位按1∶2比例建立后备干部库,任用领导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实行考核通气制度,在党委研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前,干部部门要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实行考察、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干部考察人员要认真填写《干部考察工作责任登记表》,并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后存档。加强上任前的监督,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提拔领导干部均实行任前公示;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主要领导干部在上任前,由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其他领导干部上任前,由同级党委、纪委领导进行廉政谈话;实行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进行廉政测评,对干部群众测评满意率不足60%的,取消其任用资格。强化任期内的监督,规范领导行为,实行廉政考核制度。上级纪委、干部部门每年度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考核;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处级以上单位要邀请本单位、本系统部分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作特邀廉政监督员;实行财务会审联签制度,处级单位(含经济独立核算的科级单位)的重大项目、重大开支由党委(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监狱长、劳教所长原则上不得直接签批经费; 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系统内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廉政档案制度,按干部任免权限层层建立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处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里任职满十年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搞好离任过程的监督,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处级单位(含经济独立核算的科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均要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03年,省司法厅党委制定《省直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明确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注重在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干部,工作平庸、实绩不突出的干部,以及热衷于搞形式主义、跑官要官、以权谋私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任用。12月23日,省司法厅党委制定《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大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调整力度,全年共调整处级领导干部226人。
2004年3月,省司法厅制定《省直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对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做出全面规定。《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前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等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任职期间单位资产、债务增减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遵守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等情况。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分清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干部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交流、免职、辞职的重要依据。

  2005年,省司法厅党委继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直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成8个工作组对26个处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查,对个别领导班子成员作必要调整。全年共提职交流正处级干部30人,免职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