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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监

第二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收监



  一、收监范围

  1986年,哈尔滨监狱收押哈尔滨市、鹤岗市、双鸭山市的罪犯;新肇监狱收押大庆市、绥化地区、松花江地区的罪犯;泰来劳改支队收押齐齐哈尔市、嫩江地区、大兴安岭地区的罪犯;北安监狱收押伊春市、黑河地区的罪犯;香兰劳改支队收押佳木斯市、七台河市、合江地区的罪犯;哈达岗劳改支队收押鸡西市、牡丹江市的罪犯;革志监狱收押全省女性罪犯,同时根据生产需要,收押部分男犯;省少管所收押全省少年犯,同时收押部分成年犯;襄河劳改支队收押国营农场系统判刑的罪犯(刑期10年以下);各市(地)劳改支队收押本市(地)判刑的罪犯(刑期10年以下)。

  1988年3月,根据劳改布局调整和各劳改单位关押条件,为有利收押,省司法厅对劳改场所收押罪犯范围进行调整如下:革志、新肇、北安、哈尔滨和泰来监狱收押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含15年)以上的罪犯,哈尔滨少管所收押全省判处徒刑14岁至未满18周岁的男性少年犯,革志女监收押全省判处徒刑的女犯(含女性少年犯),省属其他劳改支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罪犯,东风、亚沟、大庆、七台河、鸡西、佳木斯、冯屯、玉泉、稗子沟劳改支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含10年)以下的罪犯,牡丹江、鹤岗劳改支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6年(不含6年)以下的罪犯。

  1996年,省司法厅对部分监狱收押范围进行调整:肇东、肇州、肇源、安达四市县判处徒刑的罪犯投送新肇监狱入监集训队,伊春市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含15年)以上的罪犯,绥化地区(肇东、肇源、肇州、安达除外)和克东、克山、拜泉、依安县判处徒刑的罪犯,黑河市及辖区、县判处6年以上的罪犯投送北安监狱入监集训队。为配合全省“严打”统一行动,省监狱局对大庆、黎明、佳木斯监狱的收押范围作出调整,从7月1日开始收押本市所辖市区、县公安看守所羁押余刑1年以上、原判有期徒刑20年以下(含20年)的已决犯。

  1998年,为合理调整哈尔滨市罪犯收押布局,解决哈尔滨市属监狱押犯爆满问题,省监狱局决定从3月15日起,将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公安看守所羁押余刑1年以上、原判有期徒刑15年以下(不含15年)的已决犯,投送新建监狱入监集训队;依兰、方正县公安看守所羁押余刑1年以上,原判有期徒刑15年(不含15年)以下的已决犯,投送香兰监狱入监集训队。

  2000年,撤销七台河监狱入监集训队,原七台河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改由铁西监狱收押。

  2001年,根据监狱布局调整和全省“严打”斗争需要,对收押范围进行部分调整:牡丹江监狱收押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含15年)以上的罪犯,大庆、黎明监狱收押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含20年)以下的罪犯,松花江、齐齐哈尔监狱收押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含10年)以下的罪犯。撤销哈尔滨市司法局和原市属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监狱入监集训队,上述集训队收押范围的罪犯,分别调整到相应的省属监狱入监集训队收押。

  2004年,撤销大庆监狱入监集训队,按就地投送原则,原大庆监狱入监集训队收押范围的罪犯,分别调整到呼兰、泰来监狱入监集训队收押。

  2005年,全省各监狱收押新入监罪犯1万多人。严格按规定收押,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罪犯退回投送单位,且由投送人员签字记载退回理由。

  二、收监条件、程序

  1986年,罪犯收监条件执行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监狱收押反革命罪犯、死缓犯、无期徒刑罪犯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收押条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2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拒绝收押,发现上述文件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收监时进行登记,由干警谈话,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对案情、历史、社会关系特别复杂的罪犯令其写出详细材料,以利于控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1988年,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劳改场所收押罪犯范围和已决犯投送地点的通知》规定,罪犯在投送劳改入监集训队时,应具备下列材料:刑事执行通知书1份,结案登记表1份,刑事判决书3份,出所通知单1份,调迁粮油供应注销转移证明1份,一寸免冠照片(正、侧位)2张,身体检查登记表1份(县、团级以上医院),双手指纹卡1份(十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或不符合手续的拒绝收押。

  1990年,根据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已决犯投送收押等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各监狱、劳改支队对不属于本入监集训队收押范围的已决犯,不予收监。除少管所、女子监狱外,其他监狱入监集训队不得收押少年犯,少管所入监集训队不得收押成年犯。

  1999年4月,省监狱局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集训管理教育座谈会,重新规定收押程序:收押时对人民法院交付的法律文件进行查验、核对,决定是否予以收押;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罪犯是否适于在监狱内服刑;对罪犯身体检查在监狱医院或到指定社会医院进行;对符合收押条件的,收监后出具收押回执;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由监狱领导批示,予以拒收,出具拒收回执;检查罪犯携带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后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通知罪犯家属,《罪犯通知书》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005年,省监狱局修订《收押罪犯规定》,对下列情形的罪犯不得以健康原因拒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负有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有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虽患有严重疾病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黑恶”暴力等重大刑事犯;自伤、自残经处理和体内异物术后基本痊愈的;虽有疾病但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全省监狱入监集训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个别单位收押工作存在法律文件不齐全先收后补、身体检查不过细、疾病诊断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民警执法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的增强,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医疗设备的更新和采取疑难病症请专家会诊,监内医院不能确诊的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等措施得以解决。

  三、罪犯构成

  1986年,罪犯构成主要是年轻犯多、劳动人民子弟及一般刑事犯多,刑期短的多。199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罪犯构成主要是重大刑事犯增多,青少年犯增多,财产型犯罪增多。

  2000年,押犯构成出现新的特点,“邪教”类罪犯、职务罪犯和涉黑涉毒罪犯增多。特别是“邪教”类罪犯,很多是“职业法轮功”或“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这些人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和纠合性,给管理教育增加很大难度。

  2005年,全省在押职务罪犯116人,涉黑罪犯35人,涉毒罪犯725人,“邪教”类罪犯79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