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申诉控告处理
第六节 申诉控告处理
一、申诉处理
1986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分别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处理。1985年,六三劳改支队罪犯周国兴(因强奸罪判有期徒刑8年)向省检察院进行无罪申诉。经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复查,1986年改判为无罪释放。全年,全省罪犯申诉案件663起。
1995年,《监狱法》实施后,各监狱为罪犯申诉提供方便条件,设立罪犯申诉箱,指定专人管理。对罪犯申诉材料做好登记,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及时转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对无理申诉的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允许罪犯再次申诉。对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的罪犯,监狱帮助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监狱收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结果时,3日内通知罪犯本人。
1998年,松滨监狱罪犯陆连成向驻狱监察室提出申诉,该犯因两次判刑计15年刑期,第二次判刑后合并刑期时,未将已服刑的1年3个月18天刑期被折抵。经检察院与原判法院沟通,将陆犯刑期变更为减去已服刑期后,再合并计算。
2005年初,北安监狱受理申诉案件8起,收到申诉信件12份,接待法院提审的申诉案件9起,律师代为申诉的7起,全年申诉改判的3起。罪犯林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行贿罪。经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判处有期徒刑7年。林犯提出上诉,绥化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林犯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05年10月,省监狱局制定《处理罪犯申诉工作制度》。各监狱对申诉材料按如下程序转递:分监区收到罪犯申诉材料审阅、登记,3个工作日内报送监区;监区收到罪犯申诉材料审阅、登记,3个工作日内转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申诉材料审阅、登记,向监狱主管领导汇报后,转递到申诉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分监区、监区、刑罚执行科建立《罪犯申诉登记簿》。
二、控告处理
1986年,对罪犯控告信件,依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设立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劳改单位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同年5月,鸡西监狱罪犯韩宽富因不起床出早操,被副大队长曹某某从上层铺拽到地上,几天后韩犯拄拐,其母向省检察院控告韩被打致残。经专案组调查,曹确有致伤韩犯行为,由曹赔付医药费5 000元。
1990年,省劳改局通知要求加强罪犯申诉、控告案件管理。各监狱、劳改支队纪检部门修订申诉、控告工作制度。召开罪犯及罪犯家属座谈会,征集开展申诉、控告工作的意见,了解干警职工执法执纪情况。
1995年,《监狱法》实施后,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属于对民警违纪行为的控告,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属于民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由驻监狱检察机关负责查处。罪犯可以利用通信方式,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承办人员在处理控告材料过程中,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控告内容或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罪犯控告材料进行扣留或者打击报复。对控告材料做到件件有着落,查处有结果。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监狱及时查证处理;监狱无权处理的,及时转报有关部门处理,将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的罪犯。
2005年10月,省监狱局制定《处理罪犯控告、检举工作制度》。各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民警的材料,反映民警违法违纪的,转送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反映民警违规违章的,由监狱主管改造的领导或政治处主任批示的部门查处。罪犯控告、检举其他罪犯的材料,反映罪犯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由狱侦科查处;反映罪犯严重违反监规但不够立案的,由狱政科查处;反映一般违反监规的,由监区查处。罪犯控告、检举监外人员的材料,由刑罚执行科转递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涉及狱内案件的,由狱侦科查处;案件涉及监内外的,由监狱狱侦科与公安机关共同查处。2005年未发生罪犯控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