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分押分管分级处遇
第七节 分押分管分级处遇
一、分类关押
1986年,对罪犯分押工作继续执行1984年省劳改局制定《对罪犯施行分管、分教制度的方案》。在有条件的监狱和劳改队对罪犯初步试行分押、分管、分教(以下简称“三分”)。罪犯分类关押办法,同案犯、团伙犯必须分别在不同的改造场所关押。对罪犯加强严格管理,各监狱、劳改队成立严管队,对危险分子单独关押。
1989年,省劳改局下发《关于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
1992年2月,省劳改局组成工作组,对全系统“三分”工作进行调研,连续下发《关于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和《关于推进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方案(试行)》。办法和方案确定“三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按照“规划定点,新收分流,先进后出,搞好微调,由杂到纯,逐步定型,全面推进,限期达标”的原则,结合押犯构成现状,分三大类关押:财产型犯罪;性犯罪;暴力型犯罪。6月,省劳改局制定《黑龙江省对罪犯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监狱、劳改支队根据办法规定,按罪犯性别、年龄不同,根据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押犯构成的现状,各监狱、劳改支队将罪犯分为三大类关押:(一)财产型犯罪。主要以盗窃罪为主,单独编队。(二)性犯罪。集中不同类型的性犯罪罪犯,予以分别编入分押性犯罪大队的中队或分队。(三)暴力犯罪。主要以杀人、伤害及抢劫、涉黑犯罪成员,分别编入分押暴力型罪犯大队的中队或分队。其他类型的罪犯分别编入与上述三类相近的类型中。分押后,对新投犯实行一次分流的办法以巩固分押纯度。
分押纯度:农业单位采取一步基本到位的方法,1992年分押纯度达到80%;1993年分押纯度达85%;工业单位采取逐年到位的方法,1992年分押纯度达到65%;1993年分押纯度达到70%;1994年分押纯度达到75%;
2005年,工业单位分押纯度达到80%以上,农业单位达到85%以上,全省分押工作达到司法部规定标准。省监狱局修订《分押、分管、分机处遇制度》,增加职务犯罪类型分押罪犯。
二、分别管理 分级处遇
1986年,省劳改局组织学习司法部劳改局转发的上海市白毛岭劳改支队试行的以案由为主的分押分管经验和辽宁省瓦房店劳改支队试行累进处遇制经验,要求在全省有条件的劳改单位实行分押分管工作。
1989年,省劳改局下发《关于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较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正式在全省劳改系统开展“三分”试点工作。
1992年2月,省劳改局制定《黑龙江省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在级别和处遇设置上,分甲、乙、丙、丁四级管理制度。甲级为宽管级,乙级为普管级,丙级为考察级,丁级为严管级。级别划分以改造表现和百分考核为依据,参考刑期执行情况而定。6月,省劳改局制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实施办法,各监狱、劳改支队针对财产型罪犯贪财贪利,好逸恶劳,追求物质享受等特点,管理原则是:严格限制消费,严格物品管理,强化劳动改造;对盗窃犯、诈骗犯严格控制活动范围。针对性欲型罪犯道德沦丧、纵欲淫乱等特点,管理原则是:严格控制视听读物;严格管束其言行;开展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活动。针对暴力型罪犯野蛮、残忍、胆大妄为等特点,管理原则是:严格控制其行为和活动范围;严格管理生产工具和可用行凶的物品;对脾气暴躁、易于冲动的重点对象严格落实帮教和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可能违纪违法行为预测,研究制定预防对策。对惯累犯或两次以上判刑的罪犯,从严管理,禁止使用其担任组长和杂工。
1999年9月,省监狱局重新制定《黑龙江省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各监狱本着可行实用,便于操作,依法宽严,处遇拉开档次的原则,将处遇划分为三等(宽管、普管、严管)五级(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二级严管、一级严管),按照不同等级佩带标识胸牌。一级宽管级佩戴草绿色胸牌;二级宽管级佩戴果绿色胸牌;普管级佩戴黄色胸牌;二级严管级佩戴橙红色胸牌;一级严管级佩戴红色胸牌。等级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由罪犯本人对照标准自报等级,在罪犯小组会上进行评议,分监区民警集体讨论确定,监区区务会审核,报监狱领导小组批准后张榜公布。各监狱在分别管理的基础上,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制度。各监狱严格按以下处遇条件管理:一级宽管级罪犯每月会见三次,有条件的每月与家人团聚1天和共餐两次,每月与亲属或监护人通电话3次,监狱可根据情况每年批准其离监探亲一次3~7天。二级宽管级罪犯每月会见两次,有条件的每两月与家人团聚1天和共餐一次,每月与亲属或监护人通电话两次,监狱可根据情况每两年批准其离监探亲一次3~7天。普管级罪犯每月与亲属会见、共餐和通亲情电话各一次。二级严管级每月准其会见、通电话一次。一级严管级罪犯被禁闭和隔离审查的,禁止与亲属会见和通信,其他罪犯每月可与亲属会见一次。对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罪犯,其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及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由罪犯或其亲属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居)委会和派出所签署的证明材料,经监狱批准可由监狱民警押解特许离监1天回家看望或处理。
2003年,为加强对判刑前原担任行政副处级以上职务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罪犯(简称职务犯)管理,省监狱局在哈尔滨监狱设立职务犯监区,对职务犯实行集中管理。6月,省监狱局制定《职务犯暂行管理办法》。对职务犯实行三等五级管理。职务犯分级处遇标准:宽管级每月可会见3次,与亲属通话3次,与家人共餐或团聚1次,团聚时间1~2天。一级宽管级每年可离监探亲1次3~7天;二级宽管级每两年可离监探亲1次5~7天。普管级每月可会见2次,与亲属通话2次,每两月与家人共餐或团聚1次,团聚时间1~2天;二级严管级每月可会见1次,与亲属通话1次,每两月与家人共餐1次。监狱组织职务罪犯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日常考核中以思想改造表现为主,奖惩按省监狱局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省监狱局对《黑龙江省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分级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制定《分押、分管、分级处遇制度》,对罪犯的五个处遇级别重新界定。
一级宽管: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含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下同)五分之三以上,年考核分在50分以上,无扣有效分现象。
二级宽管: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好。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年考核分在40分以上。
普管级: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入监满6个月以上。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五分之一以上,年考核分在30分以上。
二级严管:入监不满6个月的,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不足五分之一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一级严管:入监不满6个月的累犯、邪教类、涉黑、涉毒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其他刑事犯入监不满三个月的;服刑期间受到刑事处罚未满6个月的;违犯监规纪律,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年关押禁闭二次以上的罪犯。各监狱按照上述标准,在对罪犯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确定罪犯的处遇级别。确定或变更罪犯的管理等级,采取由罪犯对照公示的处遇条件自报级别,罪犯小组评议,监区民警审议,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监狱考核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