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劳动改造积极分子 1986年,全省各监狱、劳改支队依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结合年终评审,评选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召开表彰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奖金或给予物质奖励。成立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以下简称“积委会”)。
1988年6月,全省第一届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有29个劳改单位的200名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出席大会。大会表彰17个先进“积委会”、16名优秀改造积极分子和184名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并授予荣誉称号。
1989年,各监狱、劳改支队根据《教育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在大、中队建立“积委会”,下设学习、纪律、生产、生活、文体小组。
1992年,省劳改局下发《关于评选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通知》。全系统在罪犯中开展评选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活动,评选条件:认罪服法,交清余罪,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内秩序,敢于揭发和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讲究文明礼貌,经常做好事,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突出事迹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法,大(中)队“积委会”按评选条件,提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人选,交改造积极分子会议讨论通过。大(中)队召开队务会,根据积委会建议和罪犯讨论情况,研究确定上报名单。教改科对大(中)队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主要事迹材料,上报省劳改局教改处审批。被批准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省劳改局发《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证书》,在考核中视为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作为减刑、假释条件之一。全系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按在押犯总数的5‰。
1995年,全系统评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30名,他们在改造中揭发制止罪犯一般违纪行为700起,制止罪犯脱逃16起,协助破获脱逃、盗窃、伤害等案件10起。
1998年10月,省监狱局制定《评选审定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有关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实行评审“四公开”,即:公开评选条件和程序,公开评定结果,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名额和候选人名单。实行逐级审查,层层把关。
2004年3月,省监狱局在《黑龙江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规定》中,对省级和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罪犯具有记功或表扬,并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可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认罪服法,模范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全年无违纪,改造表现突出,全年改造考核有效改造分数累计50分以上的;积极维护监管秩序,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的;积极参加劳动,全年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努力学习,各项活动表现突出,“三课”学习成绩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的;讲究文明礼貌,坚持常年做好事,或在救灾抢险中有突出事迹的;投入监狱改造时间2年以上,当年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必须是有期徒刑(含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重新犯罪被加刑后,必须已经满2年以上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比例不超过在押犯总数的1.5‰,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视为立功表现。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比例不超过押犯总数的5%。
2005年,全省评出改造积极分子3 453名,其中省级改造积极分子68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