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第一节 管理机关 一、机构设置
1986年,省司法厅设省劳教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以下简称劳教处),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省司法厅劳教处内设管教科、生产科、秘书科。市(地)属劳教工作由市(地)司法局管理。
1989年11月6日,省委常委六届九次办公会议决定,在劳教处基础上组建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劳教局),处级建制。经省编委批准,省劳教局设政治处、办公室、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生产科、计财科。
1994年4月,省委常委七届51次会议决定,省劳教局升格副厅级建制。经省编委批准,省劳教局内设科室升格为处级。设综合处、计划财务处、生产经营处、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综合处为过渡性机构,干部管理、党务、群团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由省司法厅统一管理)。
1996年,省直机构改革中,省编委批准省劳教局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生产经营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团委及纪检委、机关党委。同年,省编委批准省司法厅劳教工作管理局改称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仍由省司法厅管理。
2000年7月,省编委通知,将省劳教工作管理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2005年,省劳教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生产经营处、计划财务处、政治部、纪检委(机关党委)。
二、省劳教局历届领导
三、管理职能
1986年,省司法厅劳教处受省劳教委员会领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劳教场所的工作管理,督促与检查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劳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掌握、研究改进管理教育工作与生产的经营管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与改造质量。
3.负责劳动教养人员调配。
4.掌握劳教人员改造情况。
5.编写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教材。
6.与民政、劳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劳动教养场所建设、经费、干部、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教养后升学、就业安置等重大问题。
1989年,在省劳教局建制时,省编委明确省劳教局管理职能为:省劳教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查批准劳教人员延期、提前解教等事宜;管理劳教人员投诉案件。
3.制定劳教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劳教场所规划建设。
4.负责省属劳教所生产管理、制定和实施生产经营长期及年度规划;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省属劳教所经济管理和计划、投资、科技、财务、基建贷款等项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工作。
6.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6年,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省编委印发的《关于省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省劳教局工作职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与转变:第一,强化执法执纪职能;第二,强化政治工作职能;第三,加强所政建设,确保改造质量和工作效益提高。同时,转变经济管理职能,把所属劳教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人事用工权下放给企业,弱化对劳教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职能,下放直属单位科级干部任免权。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负责制定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直属单位对劳教人员所政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劳教单位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警戒和生活卫生工作。(三)负责直属单位劳教事业、财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使用和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劳教财务、装备管理和基建工作。(四)负责直属单位劳教企业生产规则、生产立项、产品开发的审核、审批及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劳教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五)负责规划全省劳教场所总体布局、提出场所设置、撤销、合并意见,统一管理全省劳教人员收容工作。(六)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管理以及向省司法厅推荐正处级干部工作;指导市属劳教单位干警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调组织部门管理市属劳教所领导班子建设。(七)负责制定全省劳教单位的近期及长远规划目标,并组织考核,奖励等目标管理工作。(八)负责制定全省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九)承担省劳教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承办省政府、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5年,按照省司法厅党委关于实现省委“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加快工作职能转变,增强服务职能意识要求。省劳教局提出面向基层,建立服务职能工作目标。做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重心的转变;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的转变。要在提高教育劳教人员质量的方法和手段上有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