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第一节 生活管理 一、伙食管理
1986年,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因素,参照当地生活水平而定。每人每月为16~22元。主食以玉米面和大楂子为主,每周不定期有几顿细粮。食堂尽量调剂花样,保证劳教人员吃饱、吃熟、吃得卫生、吃够标准。
1988年,省劳教处下发《关于加强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通知》,将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提出六项具体要求。
1989年,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由每月24元增加到32元,实际有的劳教所达到62.41元。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通过自养、自种、自加工(以下简称“三自”)获取的实物或资金补贴。细粮比例从20%达到100%。
1994年2月28日,省劳教局下发《关于劳教人员伙食试行实物标准的通知》。规定劳教人员的伙食费由现金标准改为实物标准。
1995年,黑龙江省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在押犯伙食被服标准》规定的实物量标准,虽然各劳教所拨付给劳教人员生活费有差异,但在这时期,大致都达到每月人均100元左右,伙食费增加到78元,且逐年增加。如:花园劳教所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8.50元。其中伙食费70元,零用钱10元,被服补助费12.50元,医药费6元,杂支费10元。鸡西劳教所劳教人员伙食费最高为月人均115元。
1996年,劳教人员人均伙食费达到96元以上。各劳教所在落实伙食实物量标准时,加强标准化食堂管理,制定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文明管理“新八件事”:1.严格履行各种物品、食品的进、出库手续,对存放在仓库的食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霉烂变质。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劳教食堂内借用或购买粮油食品。3.饭菜由炊事人员发给。除炊事员外,其他劳教人员不得进入厨房。非就餐时间不得进入食堂。4.就餐人员损坏餐具、炊具要按价赔偿。5.对餐具、炊具要定期消毒,注意食品卫生,防止疾病。6.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定期检查身体。对不适合的人员及时调换。7.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计划地用粮、用油、用菜、用肉,实行文明管理。8.炊事人员就餐与其他劳教人员一律平等,不得吃小灶。
1997年,各劳教所加强劳教人员食堂硬件建设,如安装不锈钢操作台,购置切菜机、和面机、馒头机、面条机、洗菜机、冰柜、消毒柜、烤箱等炊事用具。餐厅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就餐桌椅有较大改善。人均伙食标准达到115元,有的达120元,达到司法部颁布的实物量标准。鸡西劳教所伙食标准月人均168元。
1998年,省劳教局下发《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各劳教所通过“三自”生产肉类、蔬菜及加工主副食品。产品和收入全部补贴劳教人员伙食,提高生活标准。劳教人员伙食仍按实物量标准计算,劳教人员月人均供应粮食39.51公斤、蔬菜35.78公斤、食油0.62公斤、肉类1.25公斤、鱼蛋豆制品2.52公斤,月人均伙食费115.05元。
1999年,劳教人员生活费按每人每年1 662元标准执行,其中每月伙食费100元,零用钱10元,被服补助费12.50元,医药费6元,杂支费10元。一些劳教所为方便劳教人员购物,在所内设立超市。为合理使用劳教人员生活费,各劳教所成立有劳教人员参加的大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督费用收支,督促伙食改进。
1999年,省劳教局在各劳教所开展建设标准化食堂工作。
2003年,全系统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123元。
2005年,有33个劳教人员食堂被省劳教局命名为标准化食堂,占总数的97%。省劳教局规定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100元/月,各劳教所都利用“三自”创收及其他资金对劳教人员伙食进行补贴,提高劳教人员生活标准。
二、居住 1986年,劳教人员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绝大多数劳教所淘汰用仓库、烤烟房、地窨子、菜窖改建的宿舍,建起正规的劳教人员宿舍。把大通铺改成单人床,有的还把劳教人员宿舍改造成8~12人住的小房间。
1990年,随着经济状况的逐步好转,劳教人员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多数劳教所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三平方米。
1997年,各劳教所按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设计宿舍楼。安装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玻璃隔断,瓷砖到顶的卫生间、洗漱室,淋浴等设施齐全。每个寝室住6~10人。
2001年,佳木斯市劳教所建成劳教人员宿舍楼两栋7 300多平方米。绥化劳教所劳教人员住房面积达5 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上。长林子劳教所新建劳教人员宿舍楼2 000平方米,劳教人员生活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生活卫生管理达到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
2005年,劳教人员人均住房面积都超过3平方米,由于劳教人员的减少,多数劳教所达到6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