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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报酬

第五章 生产劳动

第一节 劳动报酬



  1986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劳教人员参加劳教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劳教场所发给一定的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可领取25~32元不等的劳动报酬。从事烧砖、采石、挖煤等繁重体力劳动的,最高每月可得工资50元。从事高空、高温和井下作业的,按照劳教所所在地同类工种发给补助费和保健食品。

  1987年,劳教人员工资提高到人均40元/月。

  1990年,各劳教所按生产收益状况以不同的形式发放劳教人员工资。长林子、绥化等劳教所按完成生产量制定工资额,实行假定工资制。劳教人员劳动表现好的,可以得到加分,并获得相应的假定工资。假定工资除用于伙食改善、购买日用品外,剩余部分,在劳教人员解除教养时,一次性结算发给个人。

  2000年,各劳教所执行省劳教局通知,将劳教人员假定工资改为劳动补偿费。

  2005年,黑龙江省各劳教所学习其他省关于劳教人员劳动管理经验,将劳教人员的劳动报酬变成提成制。即按管理方式、劳动强度和创造劳动价值的不同核定劳动报酬。各劳教所按劳教人员本人创造价值的5%、8%、10%不等的比例提成。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按比例给予奖励。所得报酬存入购物卡或发放代金券,用于购物或订餐。在生产劳动中,劳教所比照行业劳动保护规定,按照劳动工种、劳动强度、劳动季节等因素,发给劳教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