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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警衔授予

第四节 警衔授予



  1992年10月,省劳教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通知精神,部署警衔评授工作。警衔评授工作首先在劳教局机关进行。12月,按警衔管理权限,批准省劳教局机关授衔人员47人。

  1993年4月,省属劳教系统首次授衔351人,其中三级警监11人;一级警督13人,二级警督16人,三级警督35人;一级警司170人,二级警司93人,三级警司9人;一级警员1人,二级警员3人。

  劳教系统评授警衔是1957年劳教工作创建以来的第一次。因工作时间和任职时间的差别,出现一些不尽合理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即对部分民警警衔进行适当调整,共计微调64人。其中,一级警督9人,二级警督17人,三级警督13人;一级警司20人,二级警司4人,三级警司1人。

  1994年10月,对担任行政职务的二级警员到二级警监的民警,德才表现好,从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9月1日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进行第二次警衔微调67人。

  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事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精神,对担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现衔级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督的民警,德才表现较好,年度考核称职,1999年9月1日至1995年9月1日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进行第三次警衔微调16人。

  2001年,开始各类警衔晋升工作,有712人晋升各类警衔。

  2003年,有717人晋升各类警衔,其中二级警监2人,三级警监26人;一级警督89人,二级警督129人,三级警督220人;一级警司103人,二级警司69人,三级警司67人;一级警员12人。

  2005年,有726人晋升各类警衔。其中二级警监3人,三级警监24人;一级警督100人,二级警督121人,三级警督261人;一级警司88人,二级警司7人,三级警司105人;一级警员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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