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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队伍

第三节 律师队伍



  一、律师资格

  截至1986年9月,黑龙江省根据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律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单一的考核方式对符合条件人员授予律师资格。在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过程中,对拟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从政治、业务、年龄三个方面进行。政治条件:为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业务条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审判、检察、司法工作或法律教学与法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经历等。由省司法厅负责对本省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报司法部备案。全省有专、兼职律师1 204人。

  1986年9月,国家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制度并行。省司法厅依据司法部设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组织黑龙江省拟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参加首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省司法厅成立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全省各市(地)司法局也成立相应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省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明确报考人员范围:1.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2.1986年3月底以前在法律顾问处兼做律师工作,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其他单位现职人员;3.法学研究、教学单位中符合做律师工作条件的人员。同时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得报考。全省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设3个考区,11个考场。考试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律师实务、律师职业道德。 

  1988年7月,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时,在报考人员的范围上不再限制,即无论有无职业,从事何种工作的人均可报考。报考人员除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毕业生,成绩优异,经该中心推荐报考外,其余考生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1990年,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要求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满23周岁。同时,省律师协会规定,凡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专职人员均可报名,专职人员在本次统考中仍然不能取得律师资格的,就得调出或改作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律师工作。鉴于黑龙江省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人员较少,在专职律师中,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501人,只占52.1%,为此,省司法厅向司法部提出对黑龙江省贫困县(市、区)的律师考试工作在政策上适当优惠的申请,司法部同意按应考人员得分数,每卷各加5分的办法解决。 

  1994年,对考核律师政治条件做出禁止性规定,对曾被判处刑罚、取消律师资格、开除公职、伪造证明材料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授予律师资格。从严规定业务条件,主要是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在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业务或在其他行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职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年龄条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

  同年,司法部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行使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准权,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经考核被批准授予律师资格人员,由省司法厅为其颁发由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

  1996年,在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时,对有一定法律工作经历人员,其学历条件要求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同年,第八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时,对有关人员的报考资格做出限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被判处刑罚的(过失犯罪自刑满之日起满5年的除外);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年逾60岁的。全省参加第八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共4 974人。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5个城市共设6个考区(其中哈尔滨市设2个),171个考场。

  至2000年,共举办12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考试采取封闭形式进行。

  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暂停。从2002年起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统一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02年,黑龙江省采取考试、考核两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律师资格,其中考试为主要方式。2002年,全省执业律师人数达到3 093人。

  2003年,黑龙江省暂停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律师资格只能通过考试方式取得。2005年,全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人员117人,全省执业律师4 040人。






  二、律师执业

  (一)执业证件标识

  1986年,黑龙江省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为《律师工作证》。省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的统一制,对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发给《律师工作证》。

  1988年1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制装的通知》,律师的制装范围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律师着西服,冬夏装各一套。律师冬装为铁灰色,夏装为浅灰色。律师佩带由司法部统一制发的律师徽章和标志。

  1988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相分离的制度,允许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在考取律师资格后,不执行律师职务,或现职律师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职务后,继续保留其律师资格。

  1989年5月30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核发《律师工作执照》(专职)、《兼职律师工作执照》《律师(特邀)工作证》《临时工作执照》,1989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

  1992年,司法部重新设计制作中国律师徽章,自5月1日起全国律师统一佩戴。该律师徽章的发放范围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人员。

  1993年4月,省司法厅制定律师资格考核培训制度,经培训合格,方可核发《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工作执照》。

  1995年10月1日,省司法厅按照司法部通知废止《律师工作执照》,启用《律师执业证》,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执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律师执业证》。

  1998年8月,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律师资格;2.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学习满一年;3.经岗前培训合格;4.身体健康;5.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2001年4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级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律师徽章分出庭佩戴专用标识和平时佩戴标志两种。

  2003年1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出庭服使用管理办法》。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律师着出庭服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袍为深藏蓝色,领巾为紫红色。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4月11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律师着出庭服宣誓仪式。

  2005年,律师执业继续执行《律师执业证》制度。

  (二)执业种类

  1986年,律师执业区别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种。专职律师绝大多数为国办所中取得律师资格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4月,司法部制定《兼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担任兼职律师,必须经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和见习期满,每年必须到指定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满60个工作日。全年有专职律师515名,占律师总数的42.8%。

  1987年2月,省司法厅在黑龙江省首届二次律师代表会议上提出对兼职律师队伍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适当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同年9月,省司法厅明确特邀律师的审批条件。担任特邀律师的人员必须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过10年以上审判、检察工作,并经过正式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或在司法行政机关做过10年以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受过专门法律训练,具备律师条件的人员;或做过10年以上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人员;或在法律顾问处做过3年以上的律师工作,并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或做过15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经过法律培训,并有工程师、经济师或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上述人员受聘时的年龄,限制在64周岁以下。应聘人员年满65周岁,即视为聘用期已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由省司法厅审批,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律师(特邀)工作证》。

  1993年2月,为促进律师工作向乡镇延伸,省司法厅决定在积极扶持、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吸收乡镇法律服务所中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律师。在1990年及其以前取得律师资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自愿做兼职律师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司法局和当地律师事务所对其律师资格、政治、业务素质考评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行署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填写兼职律师申请表,报省司法厅审查合格后,核发兼职律师工作执照。担任兼职律师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要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2个月(累计数),办理法律事务不得少于6件。完不成工作日和工作量的不予注册。

  同年,律师注册时,省司法厅通知,允许1988年以后经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社会上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当地办理辞去现职手续后被聘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时,申请办理《专职律师工作执照》。可以取得专职律师资格。

  1996年起,黑龙江省按照《律师法》规定,减少兼职律师的数量,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在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1996年,《律师法》没有就特邀律师作出规定,特邀律师不具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1998年8月,省司法厅对申办兼职律师执业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从严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学习满1年,经岗前培训合格,身体健康,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兼职律师执业证。

  1999年6月,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关于对遗留的特邀律师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的要求,规定在1999年律师注册时:1.对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特邀律师,一律转为专职律师;2.对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继续予以注册,同时在按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程序申请律师资格后,转为专职律师;3.对在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生效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特邀律师执业证,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律师业务活动,但不能按上述两种情形转为专职律师,继续注册为特邀律师。

  2000年,全省兼职律师只有83人。

  2001年度年检时,终止特邀律师注册,特邀律师制度正式废止。

  2003年7月,省司法厅制定《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方案》,进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为所在政府机关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调查和处理法律事务;代理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法律工作。公司律师工作职责是: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本公司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公司合同;参与公司的谈判,代理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活动;对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公司委托社会律师的具体工作;其他应由公司办理的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设立均采取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企业(公司)同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司法厅批准的方式进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均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原隶属关系不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公司)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或企业(公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7月26日,省司法厅在大庆市召开全省首批公司律师颁证大会,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石化公司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首批授予18名律师为三家企业的公司律师。

  2005年,省司法厅在牡丹江、伊春市的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24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被授予公职律师,颁发公职律师证。之后,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进行公职律师试点推广,共有34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被授予公职律师。
同年,有专职律师3 955人,兼职律师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