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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

第二章 律师管理

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



  1986年,律师管理执行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律师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不直接管理律师,不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能,其职责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律师对内对外的交往。黑龙江省律师工作实行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的体制。

  1988年8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明确律师管理处与律师协会职责范围的通知》,对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实行机构和业务分开,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工作的职责范围是:负责律师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律师机构的管理、设立、撤销工作;负责律师资格的统考、考核、授予、撤销等项工作;负责律师人员的培训教育及奖惩工作;负责律师业务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协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负责业务指导,提高律师人员素质;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调查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违纪案件;负责律师学术研究和工作信息的传递;负责律师工作交流和国际交往;负责办好《黑龙江律师》;负责会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负责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及律师集体福利事业。 

  1989年12月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就是把握住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对律师业务活动中带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做出决定;指导各地进行律师工作改革的试点;制定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的收费办法;对律师机构进行管理,审批律师机构的设置与撤销;负责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决定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负责对执业律师的批准登记和颁发执照的各项工作;制定奖惩条例,接受并处理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实施对律师的奖惩;对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上各种法律咨询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律师制度、律师工作经验的宣传工作以及理论指导工作;以及对律师协会实行归口管理。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群众团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下进行工作,不能把律师协会办成行政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 

  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各自的职责范围。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负责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等方式,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负责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制定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抓好律师的再教育工作;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律师业务的开拓和律师作用的发挥。为切实转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能,

  2003年7月,省司法厅采取一次性全部移交的做法,将73家省属律师事务所、918名律师全部移交给哈尔滨市司法局管理,并不再审批设立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在黑龙江省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省律师协会领导集体,省律师协会的会长不再由省司法厅领导兼任。实行律师协会对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