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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1986年,全省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执行1984年11月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律师事务所财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该方案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经费来源使用等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4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实行管理提成问题的通知》。11月,根据1986年5月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业务开展较多,收入比较稳定,确有一定结余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对暂不具备实行“自收自支”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采取“全额管理、定额(项)补助”的经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不论采取哪种经费管理办法,都要提出申请,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律师事务所奖金发放限额分别为: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奖金发放限额全年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额;实行“全额管理,定额(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自给程度达到60%以上的,奖金发放限额全年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额;自给程度在60%以下的,奖金发放限额全年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额。 

  1987年1月,在全省推行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经费管理办法。大中城市律师事务所和业务量较多、收费稳定、具备条件的县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的比例,在全省达到20%;暂不实行“自收自支”、自给程度达到60%以上的,达到50%;自给程度在60%以下的,不超过30%。
1995年,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收取律师注册费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上缴管理费、会费的方式进行改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时,将上缴的管理费变为由律师个人按专业技术职称上缴注册费。

  2005年,执行1995年《关于收取律师注册费的通知》,收取律师按专业技术职称上缴注册费。在注册时需提供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