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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

第二节 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






  198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双打”斗争中,全省律师共承担被告辩护6 597件,比上年增加76%。其中承担严重刑事犯罪辩护2 713件,承担严重经济犯罪辩护915件,占全年刑事辩护案件的55%。承担刑事案件代理88件。

  1988年,承担刑事案件辩护6 162件。之后逐年增加,1990年为8 530件。

  1993年8月25日,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四农民工洗冤案:来自望奎县的农民李贵清、陈义、李贵波、周树春四人在他们打工的北兴农场十二队突然被红兴隆农垦局北兴公安分局收审,原因是该队一名5岁男孩被杀疑是四人所为。四位农民被刑讯认定为杀人罪,起诉至法院。四农民的家人到哈尔滨高盛律师事务所找到胡凤滨律师。此时,四个农民家庭为营救狱中亲人已债台高筑,李贵波家甚至卖掉房子,住进猪圈。他们找到胡风滨律师时,因无钱住宿,只好在立交桥下栖身。胡律师了解情况以后,毅然接受这个不可能收取任何费用的案件,并且用自己的钱为四人的家属安排吃住。接手该案以后,胡凤滨律师赴佳木斯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当他看完全部卷宗材料后,感到这个案件有许多疑点,事实并非像公诉人员指控的那样。胡律师开始艰难地调查取证工作。在三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胡律师更坚定自己对本案的认识,本案有重大冤情。为了收集有力的证据,胡凤滨律师先后三次到北兴农场十二队进行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胡律师已完全掌握案情。这纯粹是一起错案,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的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及掌握的定罪证据完全是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制造出来的。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胡律师对此案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1998年7月8日,法院支持胡律师辩护意见,李贵清等四人被宣布无罪释放。几年来,四位农民的家庭遭受重大的打击,亲人病的病、亡的亡,子女的升学和婚姻都受到影响。四位农民释放后找到胡律师,请胡律师为他们主持正义,讨回公道。在前期胡律师个人已垫付几千元费用的情况下,胡律师又毅然决定帮助四位农民追讨国家赔偿。因国家赔偿在当时是一项新制度,有关机关还不适应,所以遇到极大的困难,检察机关不愿认错,所以拒绝赔偿。胡律师先后找到红兴隆农垦区检察院,省检察院农垦区分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其陈述理由。同时,胡律师又通过新闻单位呼吁,《南方周末》《新都市报》《中国妇女报》、黑龙江电视台等都对此事进行报道。在胡凤滨律师的积极有力的工作促动下,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事专门下文,红兴隆农垦区检察院最终对四被害人进行赔偿,每人获赔46 000元。

  1996年,为配合“严打”斗争,在全省开展的法制宣传周活动中,律师管理部门组织律师反复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限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知》,要求律师在刑事辩护与代理工作中,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协助审判机关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律师在担任辩护与代理工作中,只要被告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不去纠缠细枝末节,更不允许进行脱离事实,违反法律辩护。对承担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必须坚持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辩护意见,提高办案质量。1996年,在法院庭审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采信率有较大提升。

  1997年1月1日,改变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均不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范围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代理其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为,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新启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文书格式共分25种,详尽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及代理活动每一环节应遵循的规范要求。同时,使律师依法行使职务活动变得更加主动和具有更强的显效率。

  2004年6月,黑龙江省公开审理以张执文、张执新为首的齐齐哈尔市“4·28”涉黑案件。“4·28”涉黑案是黑龙江省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涉黑刑事案件,涉及被告55人,为了加强对被告辩护律师管理,由省司法厅派主管厅长牵头组成领导小组,统一协调46名律师参与辩护和代理工作,在法院庭审的每个阶段,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指导,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既维护法律严肃性,有力打击犯罪分子,又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圆满完成辩护任务。

  2005年,近年来全省律师承办的近40万件诉讼案件中,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近9万件,占百分之二十三。在诉讼活动中,承办律师能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全面地调查了解案情,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尤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实行集体讨论制,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司法公正。全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和代理案件8 940件,是2000年以来出庭最少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