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第一节 公证处 一、黑龙江省公证处
1988年7月25日,省编委印发《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公证处的通知》,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公证处,与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92年7月25日,省司法厅向司法部请示:因黑龙江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求,特别是边境贸易日益活跃,法律服务工作量越来越大,请求单独组建黑龙江省公证处。11月11日,司法部批复同意单独成立黑龙江省公证处,编制由司法厅内部调剂解决。要求省公证处必须有专门办理公证业务的公证员,省公证处与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人员不能互相兼任。按照司法部批复,省司法厅单独设立黑龙江省公证处,由省司法厅委派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干部,专职办理公证业务。
1997年,根据省编委《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第二公证处的通知》,黑龙江省第二公证处成立,核定事业编制8名,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2000年12月27日,省编委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公证处与黑龙江省第二公证处合并、调整编制的通知》。同意省公证处与省第二公证处合并,仍称黑龙江省公证处。按处级事业单位管理,增加编制17名,增编后省公证处编制25名。经费自收自支。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省司法厅贯彻《公证法》,部署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事项,取消冠有省、市名称的公证处。《公证法》实施后,省公证处不再以原来的名义办理公证业务。
二、市(地)公证处
1986年初,黑龙江省有省辖市(地)公证处10个,分别是哈尔滨市公证处、齐齐哈尔市公证处、佳木斯市公证处、双鸭山市公证处、七台河市公证处、牡丹江市公证处、鹤岗市公证处、鸡西市公证处、大庆市公证处、伊春市公证处。2月17日,省司法厅批复哈尔滨市司法局,同意在哈尔滨市各区还不具备建立公证处的条件下,为了方便群众,将市内原有一个公证处,暂增设哈尔滨市第一公证处(处级单位,办公地点道里区)和第二公证处、第三公证处、第四公证处(均为科级单位,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南岗、道外、动力区),编制自行解决。
1992年,省司法厅批复黑河地区行署司法局,同意设立黑河地区公证处。黑河地区行署撤销后,原黑河地区公证处更名为黑河市公证处。
同年11月26日,省司法厅批复绥化地区行署司法局同意成立绥化地区公证处,编制由行署调剂解决。司法局公证管理科与公证处人员不能互相兼任。
1993年4月14日,省司法厅批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同意成立大兴安岭地区公证处,编制由行署司法局内部调剂解决。司法局公证管理科人员与公证处人员不能互相兼任。地区公证处主要办理全区重大经济以及除加格达奇区以外的涉外经济、涉外民事公证事项。4月27日,省司法厅批复大庆市司法局同意成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证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证处与大庆市公证处有同等职权,办理开发区的国内民事和涉外公证事项。此后,大庆市司法局请示省司法厅批准,又成立大庆市第二公证处。
2000年,牡丹江市设有牡丹江市公证处、牡丹江市郊区公证处。1月19日,经省司法厅批复,设牡丹江市第二公证处,将郊区公证处更名为牡丹江市第三公证处,随之又将第三公证处更名为丹江公证处。2002年牡丹江市公证处与牡丹江市第二公证处合并,合并后组成牡丹江市公证处。
2005年5月,牡丹江市公证处与丹江公证处合并,统称牡丹江市公证处。
三、县(市、区)公证处
1986年初,黑龙江省大多数市辖区、县、县级市都设有公证处,全省共有市辖区、县、县级市公证处98个。2月16日,省司法厅批复双鸭山市司法局,同意双鸭山市在尖山、宝山、四方台、岭东、岭西五区设立公证处。10月25日,省司法厅批复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同意组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公证处、梅里斯区公证处。11月5日,省司法厅批复鸡西市司法局同意撤销鸡冠区公证处。年末有公证处104家。
1990年7月21日,黑河地区行署司法局向省司法厅申请成立黑河市第二公证处。理由是:黑河市与苏联恢复边境贸易以来,涉外经济贸易增加,黑河地区经贸公司及中央、省属的27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单位都通过黑河口岸开展对苏边境贸易 ,还有全国各地107家驻黑河办事处、联络处也要经过黑河口岸对苏进行贸易往来。仅1989年1月~1990年6月签约合同标的额2 384亿瑞士法郎,履约1 104亿瑞士法郎。因涉及公证事项越来越多,特申请设立第二公证处。9月28日,省司法厅批复黑河地区行署司法局,同意成立黑河市第二公证处。黑河市第二公证处主要办理所辖各边贸单位和国内客商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劳务合同公证,暂不办理涉外公证。涉外公证、民事权利义务公证及其他经济合同公证仍由黑河市公证处办理。
1993年2月23日,省司法厅批复鸡西市司法局同意撤销麻山区公证处。
1995年5月29日,伊春市司法局针对辖区内原设公证处过多,业务量不足等情况,经请示省司法厅同意,撤销上甘岭区、红星区、乌伊岭区、铁力林区、朗乡林区、双丰林区六个公证处。
2005年,全省市辖区、县、县级市设有公证处95家。
四、农垦 林区公证处
1986年,农垦系统设置公证处7个。8月25日,司法部批复省司法厅《关于在森工系统设立公证处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一般不设立公证处,但考虑黑龙江省林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同意林业局所在地设立公证处,公证处的名称应以林业局所在地命名,人员编制由森工系统自行解决。9月15日,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批复,决定在全省23个林业局设立林区公证处,在牡丹江、松花江及合江三个林业管理局成立公证管理处。
1993年4月8日,省司法厅批复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同意成立图强林区公证处。2002年5月,省司法厅批复省农垦总局在哈尔滨市设置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
2003年,黑龙江垦区有9个公证处,分别设在省农垦总局及下属北安、绥化、九三、红兴隆、宝泉岭、牡丹江、建三江、齐齐哈尔8个农场管理局所在地。公证处分别冠以北安、绥化、九三、红兴隆、宝泉岭、牡丹江、建三江、齐齐哈尔垦区字样,主要办理垦区的公证业务。
2005年底,设在农垦、林区的公证处25家。全省共有各类别执业公证处135家。
五、涉外公证处
1986年,黑龙江省多数市、县公证处开展涉外公证业务。
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应具备的条件是:1.公证处辖区近三年内涉外公证业务年均30件以上;2.有1名符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3.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4.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1993年,省司法厅公告的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72个。
1994年8月18日,省司法厅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抄报涉外公证处名单备案。全省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处有75个。新增加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有: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呼兰县公证处、绥滨县公证处、宝清县公证处。不再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有:富裕县公证处。
2005年,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仍为7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