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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证办理

第三章 公证业务与收费

第一节 公证办理



  1986年,省委、省政府发出黑发(1986)10号文件,对公证工作介入经济领域做出明确规定。3月15~18日,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公证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全国农村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宁安县公证处、海林县公证处、穆棱县公证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双城县公证处、牡丹江市公证处,绥化地区行署司法局、牡丹江市司法局在会上介绍和交流公证工作经验。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近20万件,其中直接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的公证事项如横向经济联合,中小企业租赁、承包,科技协作合同公证2 473件。

  1987年,公证工作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指导思想,公证质量和信誉明显提高。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2万多件。收费182万元,比上年增加58.5%。其中办理中小企业租赁、承包和横向联合公证2 000余件。经抽样调查,办证合格率在98%以上。通过对办证双方严格审查,揭露和制止一些违法的经济合同。

  1988年4月6~9日,省司法厅召开公证处主任会议,交流办理企业租赁、承包合同公证的工作经验,研究公证工作如何为发展经济服务问题。公证工作广辟证源,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全省共办理各类公证17.8万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4.2万件,其中办理租赁、拍卖、招标投标、抵押贷款和承包公证6.9万件;办理劳务输出、技术引进等涉外公证6 862件。揭露并制止违法经济活动962起,金额达2.2亿元。

  1989年8月24~26日,黑龙江省首次涉外公证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14个市(地)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长和部分市、县公证处主任、公证员共34人参加。会议回顾全省涉外公证工作情况:1980年初,全省只有个别市、县办理涉外公证,涉外公证员不足10人。现在已有83个市、县公证处承办涉外公证业务,涉外公证员已有200多人。九年来全省共办理涉外公证事项26 800件,1988年与1980年相比办证总数增加68倍。从开始时办理出生、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等几项涉外民事公证,发展到为涉外经济活动办理法人资格、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资产负债表以及投资联营合同等30多项公证,涉及到英国、美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苏联等国家和香港、澳门等地区。杜绝假证、错证,确保域外效力。会议学习办理涉外公证的有关政策、法律。哈尔滨市、方正县、延寿县、佳木斯市、绥化市公证处在会上介绍开展涉外公证工作经验。会议讨论研究下一步涉外公证工作。提出要加强接待、审查证明材料、调查、制作笔录、注意合法依据等五项工作。12月20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加强涉外公证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1.办理涉外公证的人员,坚持每周半天业务学习,注意国内外有关政策法律,优先参加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培训班,增强办理涉外公证知识和能力。2.重大疑难案件要集体讨论,拿不准的要逐级请示,决不允许擅自出证。坚持领导审批制度。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涉外公证卷宗,召开质量分析会。3.认真审查证明材料,做到户口簿、护照、证明原件、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等对照一致方可出证,对说情、送礼的申请人要特别注意,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公证事项坚决拒绝。4.在审查材料同时,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获得第一手材料,记录在案。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要调查有关档案材料,无档案材料记载者,拒绝出证。决不能轻信当事人的陈述或国外信件。公证处应该印制一些书面通知和有关证明格式,要求有关组织协助调查或出具证明。5.对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写检查或3个月至一年拒绝为其办理公证。6.对公证员故意作伪证或办证时帮助蒙混过关的,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调离公证岗位,对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证员不负责任出现错证的,也要认真处理。

  1989年,公证机关通过资信调查、审查合同等手段,揭露并制止违法合同611起,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达22 749万元。全省组织7个工作组对47个公证处的4 190件公证质量进行检查,办证合格率达到96%,错证仅占0.47%,杜绝假证。坚持回访制度,使办证数量和质量好于往年。

  1990年,公证工作以做好新一轮企业承包、租赁、联合、农村联产承包的合同公证为重点,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和权利义务公证。在证源不足的情况下,开拓法律服务新领域。




  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24万多件,比上年增长12.5%,其中经济合同公证达126 000多件。揭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187起,避免和挽回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1.3亿元。同时强化标准化管理,先后组织7个公证质量检查组,深入34个公证处对3 000多本公证卷宗进行质量检查。采取现场指导或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全省公证合格率上升到99.7%。

  1991年8月23日,省司法厅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在我省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同公证的通知》。《通知》指出:自1990年2月1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部分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取得很好的效果。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并实行公证工作。公证费参照国家规定可适当从低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

  1992年4月1日,黑龙江省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十周年宣传月活动在哈尔滨市举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勇,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杜殿武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宣传咨询活动。在宣传月中,全省共有近千名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公证人员、律师和乡镇法律服务人员参加活动。各地共设宣传站420处,出动宣传车辆269台次,挂宣传板521块,张贴宣传标语2 270幅,散发宣传单(册)42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2 000人次,省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实况。11月30日,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电报通知精神,发出《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收养公证管辖报批备案问题的通知》。对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提出要求:1.对于美国、挪威、瑞典、荷兰、比利时五个国家的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因目前与我国无收养法律冲突,实行每案指定管辖和审批制度,由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对各公证处报来的全部材料审查,认为可办理的,发出《指定管辖通知书》和《批准办理通知书》。公证处办结后,要在一周内按规定上报和存卷。2.对上述五个国家之外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接待公证处应通过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上报司法部,按上级批复办理。对办理涉港澳台收养公证主要内容是:1.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然后办理收养公证;其他的则不须向民政部门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的,要指导当事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再进行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2.涉港澳台收养公证实行每案指定管辖和审批制度,由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对公证处报来的全部材料审查,认为可办理的,发出《指定管辖通知书》和《批准办理通知书》。公证处办结后,要在一周内按规定上报和存卷。涉港澳收养公证,由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接待;涉台收养公证由省公证处、哈尔滨市公证处和齐齐哈尔市公证处接待。




  1993年4月29日,经“海协会”与“海基会”共同商谈,《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在新加坡正式签署。6月3日,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本省涉台公证要求和管辖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强调涉台公证的政策性、严肃性。但此后不久,发生海伦、塔河两个县公证处无视上级规定,擅自越权办理涉台公证,出具的公证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致使台湾海基会给黑龙江省公证员协会来函,提出这两个公证处的三份公证书不符合有关规定,违反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为此,省司法厅于11月17日发出《关于重申涉台公证管辖的通知》。《通知》指出:这类事情的出现,不仅误事,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违反《协议》规定,有损公证机关的信誉,给对台工作造成不利影响。9月9日,省司法厅向黑龙江省政府呈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为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报告》,提请省政府批准对纠纷较多的六个方面的经济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的决定: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2.房屋买卖、出租、典当、抵押、商品房出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建设银行的各类贷款合同、其他专业银行的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还款协议;4.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的承包租赁经营、兼并、拍卖、联营和建立股份制、合作制公司合同、股份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企业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书等;5.涉外经济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合同;6.各种工程投标及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司法厅报告,指示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11月4日,省司法厅和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要求凡是黑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所签订的合同,须到所在市、县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双方持经过公证后的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过户登记。涉及房产所有权的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全省各公证机关为35.8万余项经济行为和民事关系办理公证,办证数与上年持平,业务收费447万元,收费额比上年增加39.3%。

  1994年3月1日,省建设委员会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管理中有关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涉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黑龙江省境内的个人房产及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自用、经营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所有权和所属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移和状况的变更所签订的合同(契约)须经公证处公证。5月18日,省经济技术委员会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全省经济技术协作(合作)中有关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要求下列各类重要经济合同须经公证后方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1.国内跨省、市(地)、县(市、区)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引进和输出资金、技术、设备,交流人才、专利产品开发、攻关、对口支援,联合发展边贸,以及开办联合体或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济组织,进行协作、合作等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合同。2.国内跨省、市(地)、县(市、区)间涉及木材、煤炭、石油、粮食等物资协作所签订的合同。3.省、市(地)、县(市、区)选定的高新技术联合开发项目、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以及各级经合(协)委(办)所属企业、经济组织(包括各经济联络区、协作区、联谊会、协调小组等)发生的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各类经济合同。4.各级经合(协)委(办)所属企业、经济组织等引进国外、海外(指港、澳、台地区等)资金、技术、设备和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5.各级经合(协)委(办)所属企业、经济组织等向国外、海外输出资金、技术、设备或在国外、海外设立各类企业、经济组织或进行某个项目的开发、经营所签订的合同。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实施,全省办理提存公证的业务逐渐开展起来。全省办理提存公证达到1 033件,是1990~1994年5年总和的28.7倍。在经济活动中,黑龙江省还开展现场见证公证。特别是90年代初,国家发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黑龙江省开展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摇奖活动,一些公证处对彩票摇号和抽奖作现场见证公证。

  1996年7月7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通知》针对有些公证处超越本区管辖范围办证,以及超越涉外,涉港、澳、台办证管辖范围办证的问题,重申: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遇有特殊情况适用指定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内地公证处不得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为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省司法厅对违反管辖规定,超越管辖范围办理各类公证,按以下意见处理:1.公证处超越管辖范围办理的各类公证一律视为错证,并按错证撤销程序坚决撤销,所收公证费全数退给当事人,如给当事人造成车费、宿费等损失,由该公证处承担。2.省司法厅对超越管辖范围办证的公证处、负责审批的主任、承办公证员一律在全省通报批评;在年终目标管理评比中,按错证件数扣分。3.对经批评不改或以提高公证联络费为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而超越管辖范围办证的公证处、主任、公证员除按上述一、二项处理外,还要按《黑龙江省公证机构年检和公证员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酌情给予延缓年检、停止办证、不予注册、取消公证员资格等处罚。

  1997年4月7日,省民政厅、司法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黑龙江省涉外婚姻登记及其公证问题的通知》。5月19日,省司法厅、民政厅、公安厅又联合下发《关于申办涉外婚姻登记涉外公证护照实行通知单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7年6 月1日起,实行申办涉外婚姻登记、涉外公证护照通知单制度。1997年公证业务已发展到170多项,全年办证达42.2万件,比5年前增加一倍多。




  1998年,各公证机构为44.7万余件经济行为和民事关系办理公证,办证数量持续5年以5%的速度增长。

  1999年7月19日,省司法厅发出《加强涉外公证质量管理严防错证的通知》,强调涉外公证质量管理,明确主任负责制和承办人责任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证。对省公证处承办的与涉外婚姻相关的公证事项的办理,从8月1日起调整如下:涉及出生、婚姻状况(涉外婚姻登记结婚除外)、亲属关系、学历、未受过刑事处分等重要事项,一律先由当事人所在的市(地)、县(市)公证机关受理,查实后出具国内公证书,公证费按规定标准的半费收取。省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书再出具涉外公证书,公证费按规定标准的半费收取。

  2000年,哈尔滨市石油公司退休职工曾某与老伴王某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为夫妇俩同时办理遗体捐赠遗嘱公证。经南岗区公证处调查核实:曾某和王某一生无儿无女,晚年要为社会公益医疗事业做贡献,老夫妇俩研究决定死后将双方遗体无偿捐赠给哈尔滨医科大学基础医学解剖教研室,并与哈尔滨医科大学签订协议。公证处认为:曾某和王某的决定和行为完全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生前申请办理遗体捐赠遗嘱公证应当予以支持。南岗区公证处为鼓励这种奉献精神,依法为曾某和王某办理该项公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出具公证书,使老夫妇俩倍感温暖和欣慰。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这是公证处无偿办理的第四起遗体捐赠遗嘱公证。

  2001年2月6日,省司法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8月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施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同时废止。8月1日之后,黑龙江省办理公证适用新的程序规则。

  2003年初,家住鸡西市麻山区的89岁的居民曹汉卿老人来到鸡西市城子河区公证处,申请办理其岳父原美臻被侵华日军“七三一”细菌部队杀害的公证。公证处的公证员深感责任重大,克服一切困难,为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的事实再多搜集一份罪证,为这位耄耋老人出具这份具有特殊意义的公证。春节刚过,公证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鸡西各矿区,查找原美臻被日军“七三一”细菌部队杀害的证据材料。在鸡西市杏花煤矿组织部协助下,终于在2月20日找到原美臻之子袁文章档案。在袁文章档案里有文字记载:父亲原美臻于1941年8月被日本宪兵队从虎林县抓到哈尔滨市平房区。确凿的证据展现在公证处公证员面前。公证处不但成功地为曹汉卿老人办理这份特殊公证,同时考虑老人的生活比较困难,还按照法律援助条件,免收老人公证费。使老人深为感动。3月5日,曹汉卿老人再次来到城子河区公证处,将亲笔书写的 “公证执法为民乾坤大,廉洁奉公无私天地宽”字幅赠送给公证处。

  2005年6月27日,省建设厅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办法》,规定对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双方所签订的拖欠款还款协议,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利于发生纠纷时不用经过仲裁和诉讼,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年涉台、港、澳公证共受理1 276件,出证1 27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