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 1986年,黑龙江省公证收费执行1983年司法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补充〈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项标准征收。全年收费1 149 953元,较1985年增加14%。
1991年12月11日,司法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公证费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执行。1992年5月15日,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通知,全省公证收费按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的文件执行。
199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联合下发《公证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 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 001~5 000 000元 部分,收取0.25%;5 000 001~1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2%;10 000 001~2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5%;20 000 001~5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50 000 001~10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05%;100 000 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比例收取。标的额在20 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最低收取200元;20 001~50 000元部分,收取0.8%;50 001~100 000元部分,收取0.6%;100 001~500 000元部分,收取0.5%;500 001~1 000 000元部分,收取0.4%;1 000 001~2 000 000元部分,收取0.3%;2 000 001~3 000 000元部分,收取0.2%;3 000 001~4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4 000 000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48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700元;3.其他监护人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800元;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400~500元;5.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予和遗赠,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过(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事实的事实,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2.音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3.对物品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 000元;(2)其他证据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自然人(公民)办理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2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的事项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4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5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清点遗产。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00~600元;2.未经公证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300~700元。
(四)保管遗产,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200元(其保管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7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财产清点。1.公民家庭财产清点,按标的额2%收取,最低200元;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点,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 000元。
(二)财产清算,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 000元。
(三)财产评估,按标的额0.8%收取,最低1 500元。
(四)财产估损,按标的额0.5%收取,最低1 000元。
八、开奖,抽签评奖、拍卖及其他现场公证
(一)开奖、抽签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件收费300~800元;2.涉及商业活动的,每件收费1 000~3 000元;3.其他现场活动的,每件收费800~2 000元。
(二)拍卖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费800元。
九、招标、投标、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活动的公证事项 (一)招标、投标。1.标的额1 000 000元以下,每件按0.5%收取,最低500元;2.标的额1 000 001~5 000 000元,每件按0.3%收取;3.标的额5 000 001元以上,每件按0.1%收取。
(二)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证事项,每次收费2 000~5 000元,证明公司股票发行按标的额0.3%收取。
十、农村的批量合同、土地承包、劳务、九年义务教育等
每件收费20~50元。
十一、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企业谈判、担当企业公证法律顾问 (一)保管文书,每年收费8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抵押登记,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收取200~400元。
(四)代办认证事项,收取50元。
(五)代拟法律文书,收取50~200元。
(六)修改法律文书,收取20~50元。
(七)解答法律咨询。1.一般性的,免收费用;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收取50~100元;3.计时收费,每小时10~50元。
(八)参与企业谈判,协商收费,最低500元。
(九)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协商收费。
十二、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2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费(如诉讼时效内主张侵权的行为)。
(三)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50~100元。
(五)公证档案查询,每件收费30~50元。
(六)其他新的公证项目,比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译文、公证书副本
(一)译文每件公证书收取30~50元;被证明材料按难易程度比照公证书译文加收译文费。
(二)公证书副本,不附译文的每件收费15元,附译文的每件收费30元。
2005年,继续执行1999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全年收费22 935 847元。创历年最高。
1986~2005年,全省公证处各项收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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