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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人民调解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六篇 人民调解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黑龙江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全省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与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自1992年全省乡镇设立司法办公室(后改称司法所),使黑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形成四级管理完整体系。2001年,基本实现司法所垂直管理,机构与设施建设有明显改变。20年来,黑龙江省把加强基层司法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好抓实,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和乡镇法律服务体系走上均衡、快速发展,科学、规范管理的轨道。自1990年以来,全省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化解大量民间纠纷,有效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与扩展。2005年,全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5 614个,建立司法所1 267个,法律服务所遍布乡镇、社区、厂矿。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筑起牢固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