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调解组织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1986年,省委、省政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巩固和提高工作,初步形成调解工作三级网络。哈尔滨市、大庆市、鹤岗市建调解组织达100%。农垦、森工系统在大部分农场、林场组建调解领导小组(司法办公室)。全省组建2 400多个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调解成功率高的一类调解委员会占40%;调解成功率较高的二类调委会占50%。
1987年,全省调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有40%的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信息员队伍。全省15 420个行政村,已建调解组织15 103个,占应建数98%;城镇9 948个居民委已建调解组织8 871个,占应建数89%。全省已建各种调解委员会51 641个,比1986年增加1 180个。有调解员270 497人,比1986年增加39 476人。有一半以上的调解委员会经过整顿。整顿后的调解组织,一、二类占94%,三类调委会由上年的10%下降到6%。城乡调解组织达到“四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报酬落实、制度落实)标准的占91%。各级司法局对调解组织的管理向科学化方向发展。调解组织基本达到“四化”标准,即管理科学化,制度统一化,纠纷信息化,组织网络化。全省厂矿企业组建调解组织有较大突破。工矿企业调解组织发展到22 322个,比1986年增加1 455个,占应建数93%。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大兴安岭等地,200人以上的厂企全部建立调解组织,有144个厂企建立调解办公室,有专职调解人员500多人。
1988年,加强三级调解组织建设,使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加明显。农村和街道调解组织有较大发展,建调解组织分别占应建数的99.7%和99.6%。经过调整,一类调解委员会占58.9%,上升3.9个百分点,三类调解委员会由上年6%下降为5.6%。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6月17日正式颁布施行。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也做出相关规定,赋予人民调解工作以较高的法律地位。该条例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法规和准则。司法部下发《关于学习、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通知》。省司法厅于7月2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通知,把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把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落到实处。全省各级调解委员会达54 694个,调解员达24万人。
1997年,各县(区)司法局建立司法调解中心1 339个,建中心率95.7%。
2001年,全省各市(地)均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下发《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等问题。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实践,增加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即人民调解组织有下列四种形式: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员会。在全省撤乡、并镇、合村的机构改革中,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2004年6月,全省有27个县(区)为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专项管理经费共176.5万元。增拨微机62台,增设调解庭112间。有规范化调解庭的乡镇(街道)占总数的61%。健全调解工作部门岗位责任制、纠纷登记和信息反馈与传递制度。建立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审查制度。全省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近1.6万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2 002个,村(社区)调委会11 480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 699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166个,其他调委会500多个。
2005年,全省有调解组织15 614个。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大调解组织整顿工作,基本消除三类调解组织。
二、调解人员
1986年,全省有调解员23万多人。1987年,调解员增加到27万多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巡回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调解员培训工作。人民调解员普遍受过1~2次培训。牡丹江、绥化等市(地)司法局对调解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分层次指导,取得良好效果。各地对调解主任的培训普遍超过15天以上。
1991年,全省调解员达到41万多人。培训调解员44万多人次,整顿调解组织27万多个。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颁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担任人民调解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为人公正;2.联系群众;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5.成年公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同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5条将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拓宽为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以外,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及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确立多种选任形式任用人民调解员,把人民调解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队伍结构更趋合理。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2003年,省司法厅下发《黑龙江省加强人民调解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全省普遍建立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四级培训网络,共培训人民调解员7.4万人,占总数86%。同时还分别对市(地)、县(区)司法局主管副局长、专业干部和骨干以及企业调委会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使一大批有经验、学历高、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选聘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改善和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和年龄结构。全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的平均年龄降低6.2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调解员比例提升30个百分点。
2004年,全省有人民调解员8.7万多人,大多为兼职人员。10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精神,在全省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颁发方法为:由司法所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经司法所申报,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颁发人民调 解员资格证书,报市(地)司法局备案。
2005年,全省有专、兼职调解员7.6万多人。参加各类培训的调解员占总数的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