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度建设
第二章 人民调解工作
第一节 制度建设
1986年,全省各地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着重预防民间纠纷转为刑事犯罪(以下简称“民转刑”)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伤亡事故发生。鹤岗、哈尔滨、绥化、克山、五常等地市县试行人民调解工作目标管理。
1989年11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对在预防民间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奖励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002年12月11日,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该格式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执行。
同年12月18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转《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是:1.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和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分级调处、责任追究、激励等新机制。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5.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对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6.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公开招聘、选聘和民主选举等方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7.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8.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制度、经费、工作落实到位。
2003年8月14日,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下发实施。人民调解工作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2004年6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使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民间纠纷调解和民事审判情况通报制度》。规范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与合作,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增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民事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5年,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与法院的工作协调,抓好在人民调解员中选派人民陪审员工作。全省共有1 766名调解员被各级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