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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解业务

第二节 调解业务






  1986年,全省各级调解组织重点开展失足青少年帮助教育工作,尤其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全年调解民间纠纷250 771件,比上年增加20%。

  1987年,各级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重点抓预防工作。大量民间矛盾解决在基层和初发阶段,调解工作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全省预防“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件大幅度下降,“民转刑”案件较上年下降75%。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人数较上年下降62%。防止1 292人因纠纷可能导致的非正常伤亡。经调委会调处的民间纠纷22万件,比上年同期下降11%。调解成功20多万件,成功率92%,为同期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的4.7倍。把普遍预防和要点预防相结合,着重抓要点预防。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人重点户进行重点排查,防患于未然。调解员根据不同季节发生纠纷的不同特点,掌握民问纠纷产生和发展规律,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富锦县永福乡长春岭村调委会,针对宅基地纠纷增多的情况,采取重新核对丈量土地和宅基地的方法,明确界线,有效防止土地和宅基地纠纷。重视信息反馈,全省有80%的调解组织建立信息员制度,平均每十户左右设立一名信息员。绥化地区民事调解中由信息员提供的纠纷信息占调处纠纷总数21%,全区预防纠纷发生7 000余件。绥化市红卫管区十委五十二组信息员徐凤林,是位退休老工人。在一起邻里因挖沟排水引起的纠纷中,双方打得头破血流。他及时赶到制止事态发展,并马上报告调委会,由于及时调处,避免一场刑事案件的发生。勃利县双和镇中和村三十年没发生刑事案件,十几年无上访纠纷,年内发生的一起离婚纠纷,就有70多人次去做调解说服工作。




  1988年,强化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全省调解和处理纠纷21.3万件,成功率达91%以上。预防纠纷发生3.2万件,防止“民转刑”案件1 839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 738件人。帮教和转化劣迹青少年1.5万人。许多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畏强暴,勇于承担,制止事态恶化,涌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全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会议上,黑龙江省有6个集体、12名调解员受到司法部表彰。

  1990年,贯彻省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全省调解机构首次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共动员10万多名调委会人员参加。在排查期间,哈尔滨市南岗区有26名省厅级干部在省长邵奇惠带领下担当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全省共排查各类民间纠纷12万件,防止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2 550起,有近9万件纠纷化解在基层。通过排查掌握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摸清婚姻、家庭、邻里三个多发纠纷的环节和纠纷多发县(区)以及重点户、重点人,进行重点预防、专项治理。全省调解民间纠纷总数18.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各地调解机构边排查边调处疑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绥化地区将民间纠纷排查和百日防激化活动结合起来。哈尔滨市民间纠纷比上年下降17%,没有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7月4~6日,全省民间纠纷专项治理现场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会上哈尔滨市南岗区、动力区、太平区介绍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的治理经验。




  1992年5月4日,省长邵奇惠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出席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道第九居民委委员会议,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重要话。

  1994年下半年起,根据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农村民间纠纷排查活动。到1995年5月20日,参加排查工作人员共81 766人。查处各类民间纠纷8 273件,掌握重点户11 248户,重点人22 297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 008件,防止非正常死亡748人,防止群众械斗216件,平息集体上访218件。通过排查基本掌握辖区各类民间纠纷的发生特点和趋势,为全面治理打下基础。

  1996年5月18日,根据省司法厅部署,在“严打”统一行动中开展“集中调处月”活动。参加活动的调解员达119 050人,进行纠纷排查11 827次。掌握重点户22 673户,平息纠纷苗头8 335件,调解一般民间纠纷7 478件,调处疑难民间纠纷3 502件,成功率达97.5%。防止“民转刑”案件182起,防止非正常死亡39人次。疏导劝阻群众集体上访122起,揭露犯罪线索364条,协助公安机关破案47起。摧毁犯罪团伙9个,收缴黑枪45支。

  1997年11~12月,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全省共有145 617人参加,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140 773件,防止“民转刑”案件30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30件225人。平息集体上访事件135起,揭发检举犯罪线索48条,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在活动中各级调解组织合理确定排查范围与重点。把有碍生产经营、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 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容易形成上访的纠纷作为重点;在地域上,把铁路公路沿线、集贸市场、主要工业区、经济发达和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以及社会情况复杂的乡村和城镇周边地区及行政区界边作为重点。采取各级领导分片包干的办法,落实责任制,调解人员采取“四定四包”的办法,即: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单位包职工、机关包干部、街道包居民、党员包群众。做到重点突出,责任明确。

  “九五”期间全省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 l万件,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3 820起,制止群体性上访1 500余起,在全省初步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2001年,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14万件,调处成功13万多件。防止“民转刑”案件580件,制止械斗209起,化解群众上访569起。2002年,各级调解中心共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1 276起,调解民间纠纷14万余件,成功率达92.2%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936起,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事件278起。

  2003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主线的“人民调解年”活动。活动中,全省司法行政系工作系统坚持“五有”“四落实”,把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懂法律、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选派到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设立调解小组,每10户设立一名调解员,健全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实行司法所长任调委会主任。将原有的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统一规范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任调委会主任。年内,全省法院系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638件,其中,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支持的有593件,占调解协议总数的93%。

  2004年,开展“人民调节年”活动。各级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13万件。

  2005年,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12.4万件,防止“民转刑”案件489件,制止群体性械斗374件,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403件。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有较大提高。
“十五”期间,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00多万件,调解成功83.6万多件。防止“民转刑”案件3 600多件,阻止群体性械斗2 400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4 000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