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检查指导 1986年,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由省司法厅调解工作处管理、检查和指导。
1988年,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检查和指导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的规定。省司法厅下发《一九八八年人民调解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评比方案》。对农村乡镇推行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防止 “民转刑”和自杀事件的调处、化解群众性械斗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出量化指标,纳入目标管理。
1989年4月,调解工作处改称基层工作处,人民调解工作由基层工作处负责管理。
1992年,省司法厅召开全省调解工作表彰会议,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100个,优秀调解员200名。
2002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总结1989年以来调解工作,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部署今后全省调解工作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3年8月初,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采取派驻推进组、召开现场会、典型示范、与市(地)党委交换意见等方式,加大落实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法院及时联系,了解与督促调解组织主动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8月中旬,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8月28日,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议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各市(地)司法局确定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县(区),明确工作任务。现场会首先在佳木斯市、绥化市、大庆市、省农垦总局和双鸭山市召开,而后在全省各市(地)相继召开。各市(地)在筹备会议期间,与当地党委和政府沟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党委提出“民调兴局”的理念,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全省调解现场会促进人民调解机构规范化建设。各试点县(区)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统一标识牌、印章、簿册、调解文书用纸,规范调解卷宗,建立独立的调解庭,增加必要的办公设备。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绥化市海伦市、佳木斯市富锦市等地都增拨经费,用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市地司法局通过现场会进行典型经验交流。佳木斯市司法局将典型经验材料汇编成册,供调解员学习和借鉴。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通过共同举办培训班、组织旁听和聘任优秀调解员担任陪审员等形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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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26日,省司法厅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司法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省委副书记栗战书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传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和石家庄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与合作。哈尔滨市南岗区司法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宁市东宁镇暖泉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7单位在会上交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经验。6月,在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的意见》。9月10日,为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制定《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选派有经验的法官到人民调解培训班讲授有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技巧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每年有计划地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前的辅助性工作。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对参训人员进行严格考试和考核,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2005年,全省60%的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40%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