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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服务所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

第一节 法律服务所



  1986年,全省乡镇法律服务所(站)共调解纠纷89 600多件,约占全省调解纠纷总数的三分之一,成功率达95%以上;协办公证45 600件,比上年增加4.2%;解答法律咨询49 000件,比上年增加20%;代写法律文书9 300多份,为上年3.9倍;进行非诉讼代理2 800多项,为上年4倍;同时为1 300多家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担当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34 900多场,使985万多人受到法制教育。基本解决基层群众打官司难、办公证难、请律师难等问题。

  1987年,共调解各类纠纷41 436件,其中经济纠纷和生产经营性纠纷10 138件;协办公证68 516件,占全省公证总量48.6%;为1 450个乡镇企业和“两户一体”担当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25 000多场次;民事代理5473件;代写法律文书19 511份;解答法律咨询56 884人次;宣讲法律常识2.6万多场次,直接受教育者达661.2万人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 000多万元,索回欠款3 000多万元。林口县虎山种畜场和农工签订承包合同三年没兑现,场领导请亚河乡法律服务站提供帮助。经过乡法律服务站细致调查调解,索回合同欠款19.8万元。

  同年,司法部颁发《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各市(地)司法局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站)重点抓整顿提高工作,对一些“一人站”进行充实,对确实不起作用的站进行调整;对不具备条件的予以撤销。经过整顿的法律服务所(站),从数字上看比上年有所减少,但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却有提高。各地重视法律服务人员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巡回授课,组织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学习,鼓励、支持法律服务人员报考法律专业成人高校等方法。提高基层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全省建立法律服务所(站)1 984个,占应建数95%。

  1988年,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本着“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以开展经济代理,索要欠款为重点,拓宽法律服务业务。各法律服务所倡导“扎根农村、熟悉民情、懂得法律”作风,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镇经济发展中做大量工作,共开展经济代理8 741件,比上年增加38%;协办公证4.9万件,占全省办证总数28%。为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两户一体”担当法律顾问3 327家。挽回经济损失3 600多万元。为企事业索回欠款4 100多万元,比上年增加36%。解答法律咨询7.8万次,代写法律文书1.8万件,进行法制宣传1.6万场次。

  1989年9月,司法部印发《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工作中需要遵守的10条纪律。按照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询问;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乡镇法律服务机构逐制步向规范化发展,纠正没有严格掌握建所标准,一些新建所不符合要求;兼职人员过多,缺乏必要办公条件等问题。

  1990年3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系统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精神对乡镇法律服服务所(站)进行整顿,整顿工作于9月基本结束。整顿依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和《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等规定,历经动员、检查、整改、验收各阶段共清理违规法律服务所(站)35家,自行撤销4家,其余31家根据不同情况或取缔或撤销。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净化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法律服务机构信誉。整顿后,全省统一使用“××乡镇法律服务所”名称。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司法所,与乡镇法律服务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年检、注册前,各地都组织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以及岗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将个人的培训情况作为年度注册的依据。同年,全省法律服务所以为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担当法律顾问7 000余家,比上年增加32%。共为乡镇企业索回欠款6 000余万元。乡镇法律服务人员把服务送到田间地头,为农民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年9月,为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司法部、财政部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办法》,当年10月实行。

  1991年7月,全省乡镇法律服务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以“清欠”为重点的法律服务会战。 协助一些乡镇企业清回大批欠款,活化资金,挽救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 

  “九五”期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共代理诉讼事务12.3万件,代理非诉讼事务15.1万件,协办公证31.8万件,办理签证10.3万件,担任乡镇(街道)和企业法律顾问1.9万多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6.2亿元。

  1992年1月13日,全省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在延寿县召开。会议就乡镇法律服务如何为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如何在不发达地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等议题交流经验。各市(地)司法局,省农垦总局司法局、森工总局司法局及部分县(区)司法局长出席会议。4月12日,在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总结暨经验交流会上,黑龙江省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10月,司法部印发《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统一和规范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提高乡镇法律服务所文书质量和业务水平。

  同年3月26日,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律师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的规定和省农委《关于申报1992年度农村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重新修订《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办法》。

  1993年2月20日,在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系统实施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内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按规定,1990年前取得律师资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自愿做兼职律师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司法局和当地律师事务所对其律师资格、政治、业务素质考评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行署)司法局审查同意,填写兼职律师申请表,由省司法厅审查后,核发兼职律师工作执照。担任兼职律师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要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二个月(累计数),办理法律事务不得少于6件,并于每年年底前填写兼职律师注册申请表,由所在地律师事务所逐级申报,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予以审查注册,完不成工作日和工作量的不予注册。9月21日,为了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省司法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黑龙江省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对法律服务市场基本主体,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机构组成及开业条件、经营机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机关等做出明确规定。试行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法律咨服务机构,未经省司法厅审批的,需重新向省司法厅申报审批。

  1994年6月,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在尚志县召开。会议讨论城乡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中介工作的需求,研讨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机构与职能改革问题。会后全省基层司法工作系统学习延寿县、尚志县将司法所的行政职能与法律服务所的中介服务职能区别开、机构分开的改革经验,取得明显效果。

  1995年2月,司法部在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基层法律服务经验交流会,会上推广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实行“一分三改、两不四自”经验。即: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分离,改革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分配制度;不要国家行政编制、不要行政经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发展提供经验。

  同年,全省有488个乡镇实现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在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上,各市(地)突破以乡镇、街道为依托的单一的建所模式,按照市场需要,实行“一乡多所”或“多乡一所”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发展模式。全省建立上述形式的法律服务所57家,成立中心法律服务所67家,依托法律服务所成立律师服务所7家,有613个法律服务所实现自收自支,占法律服务所总数的50.2%。实行合同制聘用的从业人员1 525人,占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的36.9%,实现效益工资制的人数2 009人。

  1996年4月,为整顿基层法律服务秩序,严格法律服务工作者纪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职务必须出示<法律服务执照>等有关证件的通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1997年3月,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市场中介作用,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

  1999年2月,根据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省邮电管理局、司法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设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意义、组网方式和职责及服务制度等。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电信部门配合下建立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专用服务号码。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服务项目包括:接受电话咨询、接待群众来访、受托办理法律事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上门服务、提供法律援助、解决纠纷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动向全社会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为短号“148”。为推进“148”法律服务电话普及,6月,省司法厅在依兰县召开全省“148”法律服务电话现场会。截至1999年底,全省13个市(地)、134个县(区)和农垦8个农管局、90个农牧场全部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鸡西、双鸭山5个城市还建立地级协调指挥中心,专、兼职值班服务队伍发展到1 500多人,三分之一为专职人员。

  同年4月29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发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收费应按本规定的幅度内收取,乡镇法律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1990年制定实施的《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办法》废止。

  同年,开展创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评比活动。活动按照“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对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人员结构、内部管理以及办公条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命名47家法律服务所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

  2000年,县(区)“148”法律服务专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电话3.1万次,接待群众来访1.1万人次,受托承办各类法律事务6 808件。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下发《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原则、设立与变更、工作制度、检查与监督作具体规定。同日,司法部下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执业登记、聘用管理、执业权利和义务及检查监督作明确规定。省司法厅将这两个办法下发全省实施。11月10日,根据国家对特定行业须实行符合其工作特点和执业需要的执业资格认定及执业准入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对全省各市地申报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全省共840人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000年,按照司法部提出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省司法厅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工作。

  2001年,全省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重新登记、备案和年检、注册审核以及公告工作。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2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不符合规定职业条件,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7人,分别采取暂缓年检、注册直至撤销其执业资格的措施。

  同年,全省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近2.5万件,协办公证29万件,担当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2.1万家。

  2002年3月25日,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依法清理私设法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人员和规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活动。在集中整顿和规范活动中,共取缔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56家,通报和处理违规违纪法律服务工作者27人,取缔非法执业人员76人,整改不规范执业行为1 719件。继续开展创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活动,经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评审委员会验收,授予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等21个法律服务所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称号。7月19日,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工作。规定申请参加考核人员条件为: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或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2002年5月,按照司法部和信息产业部的指示精神,省司法厅商省通信管理局支持,全省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由“148”改为“12348”,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专用服务号码。同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承办法律服务业务27.6万件,协办公证15万多件,为1.78万家企业事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

  2003年,省司法厅制定《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现阶段调整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思路,提出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条件,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属地化管理,界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强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法律服务进社区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保障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开展。11月,哈尔滨市司法局制定把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法律进社区活动方案。

  2004年,全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943家,执业人员2 574名。有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47家,部级文明法律服务所2家(嫩江县拉哈镇法律服务所、双城市周家镇法律服务所)。省司法厅组织第4次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全省有6 319人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资格,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司法部将“123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由基层工作指导司划归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上下衔接、归口管理的原则,省司法厅基层处将此项职能移交省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全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 293家,有47家法律服务所获得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称号。共办理非诉讼法律服务案件5 24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