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领导机构
第四章 依法治省
第一节 领导机构
1996年7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随即省委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省方案〉的通知》,启动依法治省工作。黑龙江省成为全国第六个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省份。
1997年3月31日,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为使依法治省工作顺利开展,撤销省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成立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4月3日,省委组织部下发通知。组建黑龙江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建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组长单荣范(省委副书记)、杨光洪(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孟庆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振川(副省长、政法委副书记)、陈文志(省政协副主席)、徐申田(省司法厅厅长),成员为有关厅局负责人。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姜鹏兼任。
1999年,黑龙江省实施依法治理“一把手”工程。即: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一把手任组长、行政一把手任第一副组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主任。1月31日,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徐有芳担任,第一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省长田凤山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司法厅厅长王滨起兼任。此后各市(地 )、县(市、区)和各系统依法治理相继实施 “一把手”工程。截至1999年5月, 全省13个市(地)和农垦总局都实现依法治理“一把手”工程,由党委、政府(行政)正职担任组长、副组长。6月25日,全省有近30个县(市)、区完成领导小组调整工作。
2005年 10月12日,省委调整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组长宋法棠(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组长杨焕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副组长和领导小组成员也相应调整,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义昌(省司法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