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法律援助
第八篇 法律援助
1997年,黑龙江省陆续组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体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以及各项诉讼费用的公民以及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全稳定中迅速发展完善。按照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至2005年,全省146个市、县(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被评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有43个,占总数的30%。在此基础上,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10多个,各行业、各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部160多个。基本形成省、市、县、乡镇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使这项党的惠民工程深入民心,为民所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自2001年黑龙江省每年举办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龙江行”活动,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乐于使用法律援助制度。由于得力地宣传和组织,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数量逐年增加。1998~2005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9 390件,接待法律咨询278 931件。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为黑龙江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