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领导机构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领导机构
1997年,经省编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一些市(地)随之成立法律援助机构。
2001年4月,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委员会。黑龙江省第一届法律援助委员会成员:主任唐宪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主任王东华(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傅亚文(省人大秘书长)、王滨起(省司法厅厅长),秘书长朱文学(省司法厅副厅长),委员为有关厅、局负责人。省法律援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2001年底,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各县(区、市)法律援助领导机构陆续建立,机构名称大多为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后来改称法律援助委员会。按照2002年3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农垦、森工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
2002年6月14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宇新任省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
2003年,哈尔滨市所属县(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委员会。
2005年,省法律援助委员会成员:主任杜宇新(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主任王东华(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傅亚文(省人大秘书长)、王滨起(省司法厅厅长),秘书长朱文学(省司法厅副厅长),委员为有关厅、局负责人。全省有64个县、县级市、市辖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年底,全省各市(地)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