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机构 一、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1997年12月16日,省编委发出《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省司法厅属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司法行政专项编制8名,经费由省财政核拨,领导职数2名。
1998年7月15日,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黑龙江省龙援律师事务所(国资),与省法律援助中心合署办公,财务实行全额管理。省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双重职能:一是行政职能,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二是服务职能,通过龙援律师事务所直接对被援助对象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主要是承办在全省影响较大,跨省、跨地区、跨行业和上级指定案件及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较困难的法律援助案件。
1999年2月21日,省司法厅批准省法律援助中心内设案件受理部、业务指导部和社会联络部。各部的具体职责是:案件受理部,解答法律咨询;负责接受、审核、指派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负责受理、审查、指派公民申请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的情况;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的归档管理。业务指导部,负责各市(地)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指导、监督;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志愿者指导、监督;负责全省典型法律援助案件整理、编撰;负责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工作计划、工作方法调研,组织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培训;推动法律援助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办理全省范围内有影响的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编辑发行法律援助信息简报。社会联络部,负责省内相关单位协调工作;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组织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法律援助中心政务、资金、后勤管理工作。
2003年6月30日,经省编委公务员过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定:准予省法律援助中心10人过渡为公务员。2004年5月18日,省编委核定省法律援助中心编制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定编制9名。
2005年,省法律援助中心有工作人员11人。省法律援助中心设有分支机构,是隶属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部门,其职能是实施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分支机构是:
(一)职工工作部。1999年2月7日,省司法厅批复成立省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与省总工会法律部(省龙工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职工工作部依照法律和司法部规定行使法律援助职责,业务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人员由省总工会选调,经费自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职工工作部登记注册。
(二)妇女维权工作部。1999年3月8日,省司法厅批复成立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工作部,与省妇联维权部(省凌志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妇女维权部依照法律和司法部规定行使法律援助职责,业务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人员由省妇联选调,经费自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妇女维权部登记注册。
(三)残疾人工作部。1999年3月15日,省司法厅批复成立省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与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合署办公。残疾人工作部依照法律和司法部规定行使法律援助职责,业务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人员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和省残疾人联合会选调,经费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自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残疾人工作部登记注册。
(四)青少年维权工作部。1999年6月4日,省司法厅批复成立省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维权工作部,与团省委维权处合署办公。青少年维权工作部依照法律和司法部规定行使法律援助职责,业务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并定期报告工作。工作人员由团省委选调,经费由团省委自筹。省法律援助中心对青少年维权部工作人员按公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登记注册。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2001年7月16日,省司法厅批复成立省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办公地点设在哈尔滨商业大学团委。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按照司法部有关要求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行使法律援助职责,业务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人员由哈尔滨商业大学选调,经费自筹。省法律援助中心对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登记注册。
(六)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部。2002年4月15日,省司法厅批复成立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部。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部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及有关规定行使法律援助职责,业务对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自筹,人员由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选调,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对该工作部登记注册。
(七)哈尔滨监狱工作部。2005年4月4日成立。
二、市(地) 县(区、市)法律援助机构
1999年10月,除省法律援助中心外,全省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17个: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七台河市法律援助中心、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呼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宝清县法律援助中心、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嫩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五大连池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律援助中心、黑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法律援助中心、齐齐哈尔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1年4月10日,省司法厅通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工作部),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证申领、注册专门办理。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律师资格和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品行良好者,可以申领、注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证。申领、注册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县(区、市)法律援助机构报市、行署法律援助中心,再报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办理时不收注册费。同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申领《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的通知。《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全国法律工作者考试合格者,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且品行良好者,可以申领和注册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申领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各市、行署、农垦、森工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省司法厅基层工作管理部门颁发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或办理注册手续,在证件上加盖“法律援助专用章”。办理时不收注册费。持证人员调离法律援助机构时,将此证交回。
2001年底,哈尔滨市动力区、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在武装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全省有115个县(区)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占全省县(区)建制86%。鸡西、大庆、七台河、牡丹江、黑河、伊春、大兴安岭等7个市、行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逐步向社会团体和高等院校扩展,市(地)级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达52个,在637个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庆市在监狱、劳教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牡丹江市在牡丹江师范学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部。有9个市、37个县划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从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达407名。
2002年1月7日,为实施《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市(地)法律援助机构为6至8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为3~5人,均列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管理人员应具备法学专科以上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业务人员应具有法学科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截至2002年底,全省13个市(地)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其中2个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基层工作管理部门合署办公,3个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专项编制或人员不到位;134个县(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其中82个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由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内部调剂,有的法律援助机构挂靠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全省有三分之二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社团、部队、监狱、劳教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150个。
2003年10月,全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48个,其中省级1个,市(地)级13个,县(区)级134个,有三分之二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46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416人,具备律师资格的占50%。全省共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工作部165个,有法律援助志愿者近400人。11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之后,各市(地)尽快落实法律援助人员编制。哈尔滨市确定: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由5人增加到12人,全部过渡为公务员。齐齐哈尔市将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由1人增加到5人。大庆市编委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8人,全部到位。
2005年底,全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47个,人员编制426人,其中行政编制109人,事业编制317人。编制中从司法行政机构内调编制199人,实有人员489人,兼职人员682人。其中执业律师146人,基层法律工作者682人。工作人员中硕士研究生4人,大学本科学历的249人,大学专科以下学历的236人,法律专业毕业的3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