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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三章 法律援助工作

第一节 经费来源与管理



  1998年,黑龙江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资金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法律援助资金除用于支付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办公经费之外,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经费和社会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对国家补助地方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单独建立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002年1月7日,省司法厅在《关于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中规定: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用房、设备费、开办费及人员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市(地)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费每年不少于10万元;一类县(区)业务经费不少于5万元,二类县(区)业务经费不少于4万元,三类县(区)业务经费不少于 3万元。《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作为法律援助经费必要补充。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同年,全省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104万元,资金严重短缺。因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2003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后,各市(地)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拨款。哈尔滨市政府批准2004年法律援助经费在10万元基础上再增加30万元。全市所属的县(区)除依兰、五常外,其他7区10县(市)的法律援助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牡丹江市拨法律援助经费11万元,大庆市拨款33万元,其他各市(地)法律援助经费均有增加。

  2004年12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转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向592个国家级贫困县转赠法律援助社会捐款的函》。要求抓紧做好申请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工作。函件确定黑龙江省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同江市、桦南县、桦川县、抚远县、汤原县、延寿县、兰西县共14个县,每县每年可获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转赠的法律援助社会捐款1万元。

  2005年4月9日,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国法律援助中心基金会转赠国家级贫困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享受国家转赠法律援助社会捐款的14个县,加强对转赠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9月6日,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专款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对中央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按照《暂行办法》执行。11月4日,省财政厅、司法厅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有关规定,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办案补助标准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司法厅备案。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司法厅定期对省辖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省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263.5万元,其中省法律援助中心58.6万元,比上年增加19.5万元;市(地)法律援助机构90.9万元;县(区)法律援助机构1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