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援助业务 1986年,按照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类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业务,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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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3日,根据《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规定》。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和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负责组织实施,指派各自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承办;在受理时遇到双重管辖或管辖不清的,报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在本省注册执业的律师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1~2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指派的律师不得以各种手段危害当事人的利益(如以代理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金钱和物品,对服务对象刁难、生硬、冷淡、推诿,对指派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在刑事案件开庭十日内、民事案件接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五日内,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归档;承办法律援助律师办结案件和将案卷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对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注册律师,由律师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规定》。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公证处共同实施审批;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先向有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和申请人;公证处经审查,对属于本处管辖,并符合公证条件及范围的公证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应的公证法律援助;公证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公证条件和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和申请人;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将受援人的情况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核补手续;公证处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填写《公证法律援助办结报告》,移交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员每人每年义务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不少于1件;对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公证员,由公证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或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9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和组织办理,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接受和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后,应于三日内签发《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提供辩护;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开庭前十日,将指定律师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或证明材料;接受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辩护律师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持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11月下旬,省法律援助中心对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检查情况表明:6~11月,各律师事务所共接受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147件,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32件,合计179件。其中指定律师事务所承办32件,各市(地)律师事务所承办70件,省法律援助中心承办12件。在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刑事援助案件中,有7件改判,其中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5件,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2件。在受理的3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结案6件,全部胜诉。当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没有发现当事人投诉的,法院和当事人都满意,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检查中也发现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存在随意性。有些律师事务所不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自行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有的律师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名,办理人情案。2.有些单位、有些律师法律援助知识模糊。对法律援助的含义、范围、对象不清,法律援助与法律帮助的界限不清。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规范。有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登记,结案后不订卷,不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管理混乱。4.法律援助途径的单一性。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法院的配合,律师减、免代理费、辩护费,而法院却不减免诉讼费,使贫困者不能完全得到援助。
1999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汇集成册发往各市(地)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
2000年1月10日,省司法厅举办省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暨新闻发布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唐宪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林茂、省政协副主席王迺谦、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宫晓冰及北京、辽宁等省、市有关人员和黑龙江省有关厅、局负责人出席会议。5月17日,第二期法律援助培训班在哈尔滨市举办。8月28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现场会在大庆市召开,会议参观并听取大庆市、林甸县、肇州县等单位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经验介绍。截至2000年,全省建成法律援助机构达45%。
2001年6月22日,全国第八期法律援助培训班在哈尔滨市开班。9月15日~11月11日,省司法厅和黑龙江电视台联合举办“法律援助龙江行”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组织近百名骨干执业律师,分别到大庆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绥化市进行现场法律服务,共接待群众咨询9 600多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申请11件,发放宣传手册、资料2万余册。省电视台连续55天在法制频道和新闻频道进行专题报道。2001年,全省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围绕保障人民法院、检察院刑事诉讼活动,依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稳步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承办贫弱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在刑事方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指定案件2 540件,辩护意见被采纳73%。在民事方面,共受理申请援助案件17 947件,胜诉率达99%以上。受理公证援助案件54 032件,行政案件138件,解答咨询76 300人次。全年共承办援助案件74 657件。在全国首届法律援助工作表彰会议上,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首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常丽军,林甸县公证员李恩军被评为全国首届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全国第二届法律援助暨“双先”表彰会议上,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介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验。
2002年1月7日,省司法厅在《关于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中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规范高效”。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制定接待、咨询、申请、受理、审批等公开办公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案件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经费管理等内部工作制度。省司法厅将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目标管理,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评比。1月25日,经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严格掌握法律援助受案标准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辖原则,法律援助的受理与撤销,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做出新的规定。5月10日,司法部、全国残疾人联合会授予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学芬,哈尔滨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郎子军为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个人称号。
2003年1月3日,省司法厅命名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牡丹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市动力区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鸡西市虎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9月16~18日,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哈尔滨市举办《法律援助条例》培训班,培训市(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112名。9月13~28日,省法律援助中心与黑龙江电视台联合举办 “法律援助龙江行”活动,组织70多名律师分别到哈尔滨市、大庆市、集贤县、明水县、绥芬河市、阿城县等6个市(县)宣传《法律援助条例》。现场发放《法律援助条例》2 000多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9 000余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10月28日,省司法厅、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黑龙江电视台联合印发《“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龙江”大型公益活动总体实施方案》。成立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副省长王东华任主任委员,各主办单位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委员。11月4日,组委会举办“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龙江”大型公益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倡导社会公益精神,唤起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相继开展的活动有:(一)“法律援助在龙江”新闻采访大行动。(二)由省司法厅牵头联合黑龙江电视台组织政法干警、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龙江行”活动。(三)由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牵头,在全省政法战线开展“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是天职”爱心奉献大活动。号召全省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民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踊跃义捐、义领第一张属于政法战线自己的“牡丹法律援助认同卡”。(四)由省总工会、省妇联牵头,在全省大、中型企业和社区开展“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工会、妇联”的公益活动大行动,组织“法律援助大家帮奉献日”宣传,组织员工参与法律援助义捐义领活动。(五)由组委会牵头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市(地)、系统、县(区)全面开展“法律援助一日帮”活动。动员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员、教师、医护人员、部队和武警官兵等奉献一日工资,家庭捐出一日消费,单位捐出一日收入,共同帮助需要关爱的贫弱群体,撑起法律援助这片蓝天。(六)对近年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成绩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热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单位都成立“法律援助一日帮”义捐领导小组。全系统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民警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献出一日工资,单位捐出一日收入。省监狱局、劳教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都捐款。每个监狱捐款5 000元;每个劳教所捐款3 000元;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上的捐2 000元,10人以下的捐1 000元;省(市)公证处各捐2 000元,县(区)公证处除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外各捐1 000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共捐款74万元。整个活动期间,全省共募集法律援助基金107万元,按照规定上缴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同年,为配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施行,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发《法律援助文件汇编》《法律援助案例选编》《法律援助宣传画册》;开展法律援助图片展,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等活动。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 940件,其中刑事案件1 912件,民事案件1 831件,行政案件197件,法律援助咨询28 120人次。经省司法厅和省法律援助中心检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问题是:13个市(地)中尚有2个市没有成立专门机构;134个县(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的28个,占总数的20%。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办公场所和设备较差,影响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不足200万元,按全省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不足5分钱,难以保障工作需要。
2004年1月10日,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考评小组考核、验收,省司法厅命名16个法律援助中心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富锦市法律援助中心、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助中心、大庆市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龙凤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市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海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道外区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市太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阿城市法律援助中心。3月10日~4月10日,省法律援助中心与《生活报》社联合发起为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开通电话服务专线。省法律援助中心从4~11月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1 200多人次。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缓、减、免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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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要坚持免收法律服务费的原则,坚决禁止律师、法律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以各种名义收取当事人的报酬。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公函、民政部门的经济困难证明和申请人的缓、减、免书面申请,酌情予以缓、减、免收费。受援人胜诉的,应补交需交纳的实际费用。(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相应地提供司法救助。(三)医疗卫生系统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查询、复制有关医疗档案的,应免收档案查询费,但应交付复制成本费。(四)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劳动仲裁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应酌情给予缓、减或免收费。受援人胜诉的, 应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五)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律师查询、复制有关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免收档案查询费,但可以收取复制成本费。(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律师查询、复制有关工商登记档案的,凭具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应当免收档案查询费,但可以收取复制成本费。12月,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考核小组考核验收,又有哈尔滨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巴彦县、牡丹江市爱民区、桦南县、肇源县、密山市、鸡东县、佳木斯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2004年,全省再次开展大规模的“法律援助龙江行”活动,有400多名律师参加活动。法律援助人员到双鸭山市、牡丹江市、大庆市、哈尔滨市和集贤县、绥芬河市、绥化市北林区、富锦市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按照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案件。
2005年8月2日,按照司法部文件精神,省法律援助中心接管“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全省再次举行“法律援助龙江行”活动。这次集中的法律援助活动的范围是绥化市、牡丹江市、哈尔滨市、黑河市和北安市、明水县、阿城市、双城市。各市(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 512件,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 146件,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7件。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 915件。12月,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考核小组考核验收,哈尔滨市平房区、呼兰区、宾县、讷河市、泰来县、穆棱市、东宁县、同江市、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以来,1998~2005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9 390件,其中刑事案件25 923件,民事案件47 940件,行政案件1 301件,其他(公证、非诉讼事项)83 226件,法律咨询278 931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使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