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援助案例选录
第三节 法律援助案例选录
案例一:二十七年后获赔78万元
[案由]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李桂芝一家7口居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五矿家属区平房。天然气管道从李桂芝家门前绕过。在隔壁邻居搬走后,厂里就把那里当成仓库,在里面装很多存满汽油的油桶。1976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李桂芝家门前的天然气管道冻裂,充满天然气的屋子在遇到火星后发生了爆炸。李桂芝的父亲李群才、母亲郭春华、姐姐李桂兰、李桂先在此次事故中均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采油厂五矿将伤势严重的李桂梅、李桂芝送往上海治疗,安排伤势较轻的李庆联在本地治疗,核销全部治疗费用并给予每人每月15元生活费。治愈后姐弟三人被烧伤的部位已经面目全非,无法恢复。后来,姐弟三人均到该工作的年龄,厂里将他们安置在采油厂下属的基地企业上班。除劳动所得外,厂里依旧给他们报销一切医疗费用。夏天是姐弟三人最难熬的日子,因为皮肤被烧伤后, 汗腺及皮肤组织受到严重伤害,每到天气热时,汗排不出来,身体奇痒无比,而且被烧伤的皮肤非常脆弱,只要轻轻一碰就会裂开,如果不用药,裂开的皮肤就会化脓、溃烂。李桂芝说:“这些年来,我们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桂梅伤后定为五级残,李桂芝定为三级残,李庆联定为十级残。1996年,三姐弟所在的企业效益不好,两姐妹第一批被辞退下岗,仨人仅靠李庆联一人微薄的工资生活。此后,他们多次找上级部门,要求给予赔偿,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承办过程]2001年,“法律援助龙江行”活动来到大庆,李桂芝姐弟在活动现场申请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此事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为李桂芝三姐弟代理此案。律师曾先后数次到大庆采油厂进行调解未果。征得三姐弟同意后,2002年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援助律师先后到大庆采油一厂、一厂五矿、大庆油田管理局,向各单位的劳资、安全、法律顾问及企业领导调查、核实。单位方面表示,李桂芝姐弟三人的事情早已按工伤处理完毕,劳保和救济程序无法更改。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则尊重人民法院判决。在决定起诉立案时,遇到阻力。一是事故发生地和企业主管机关所在地分属大庆两个区,两区法院均不愿管辖。二是法院提出此案诉讼时效已超过20年,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律师针对以上问题,据理提出:首先,爆炸事故距立案时虽已26年,但《民法通则》颁布前并没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时间应当从《民法通则》颁布生效的1987年1月1日起计算,距起诉时尚不满20年;其次,受害人当时均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从年满18周岁算起,距行使诉权时也未超过20年。所以,不能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对此案立案审理,依法保护李桂芝三姐弟的合法权益。省法律援助中心又为两区管辖一事致函大庆市委政法委,并派人到大庆市委政法委和两个法院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由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李桂芝三姐弟损害赔偿一案立案审理。
[承办结果]2003年10月,在距爆炸事故发生27年之后,李桂芝三姐弟收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桂芝三姐弟伤残赔偿费共计143 415元,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610 000元,精神抚慰费30 000元,总计783 415元。
案例二:海外打工案,执行有结果
[案由] 索要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家住方正县方正镇庆丰村娄家屯的娄喜宝,于1998年7月17日来到哈尔滨市,与黑龙江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船员聘用合同书》。经短期培训后,娄喜宝于1998年9月21日到“伟连”213号船上任船员。到2002年9月21日,合同期满,娄喜宝下船回家。船主在船上每月给娄喜宝50美元零用钱。但是黑龙江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应给付娄喜宝的90美元的安家费却拖欠15个月未给,全额为1 350美元。该公司还拖欠娄喜宝四年的工资计6 240 美元未付,同时还欠行李费50美元。
[承办过程] 因黑龙江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费用,娄喜宝于2002年8月19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娄喜宝胜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娄喜宝在收到对方的上诉状后,感到自己不但经济困难,而且害怕有理说不清,于是找到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娄喜宝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哈尔滨法平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为娄喜宝进行代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庭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两份台湾立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真材料,旨在证明娄喜宝等人在船上每月已领取140美元。被上诉人娄喜宝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三位证人的证言,证明海外打工时在船上每人每月只领到50美元。在法庭质证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台湾方面的传真材料提出异议,认为这份传真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也缺乏与案情的关联性,不能证明有关事实,法院不应采信。在法庭辩论时,代理律师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词。
[承办结果] 不久,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判决书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海外打工船员娄喜宝索要劳动报酬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娄喜宝等海员先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案后,为娄喜宝等人代写了执行申请书,研究了被执行单位的财产情况,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法院。经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的多方努力,法院扣押被执行单位的一辆尼桑牌轿车,并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款扣除有关费用外总计226 917元,申请执行的14名海员按判决比例37.5516%平均分这笔款项。最终,娄喜宝在海外打工5年多后,通过法律程序实际得到35 000元的工资款。
案例三:由有期徒刑四年到无罪释放
[案由]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30日,被害人于某某来到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八路与会战东街丁字路口东北侧的兴宇修理部修三轮车,在触摸该修理部门前的通信线杆斜拉线被电击身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供电部门现场查找,系向北沿通信电缆杆接至农贸市场北侧平房的橡皮电线所致。公安机关于2000年7月31日将涉嫌私接电线的张颖哲刑事拘留。2000年12月1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颖哲批准逮捕,后又提起公诉。2002年1月16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下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张颖哲有期徒刑四年。
[承办过程] 2002年2月25日,被告人张颖哲的丈夫以家庭贫困,无力聘请律师为由向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在被告人上诉时承办此案。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仔细研究,发现此案有许多疑点。之后,辩护律师往返十余次到张颖哲家中调查取证。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辩护律师举出很多证据证明张颖哲案件的疑点,提出:事故现场的电线不止一根,究竟是哪根电线跑电并未查明,且张颖哲从来都没有承认自己在中贾路口接过电线。认定张颖哲私接电线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律师申请,本案曾证明张私接电线的唯一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经质证证人不能证明电线是谁接的,原来的证言无法采信。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颖哲犯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颖哲无罪。
[承办结果] 2002年5月1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庆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萨尔图法院(2002)萨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张颖哲无罪。
案例四:二十四年病榻上的心愿
[案由] 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1979年农历二月初一,家住延寿县安山乡富星村卫星屯的农民王树学骑自行车正常行驶,不幸被延寿县粮食车队的大货车撞伤。经鉴定,王树学下肢神经坏死,双腿失去知觉,已达到肢体残疾等级一级。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当时县交通监理站处理结果是:县粮食车队每天付给王树学1.80元生活费、1.64元护理费、药费实报实销,每月报销二次安山乡至延寿县城的往返车费,一年给1 000斤皮粮,每月给20斤大米或白面。但实际上皮粮只给了一年,从1981年以后药费和车费也不给报了,生活费、护理费、药费的标准也有所降低,并发生拖欠。至2003年7月,粮食车队拖欠王树学各项赔偿费855.60元。王树学躺在病榻上24个春秋,只能靠姐姐和姐夫照料,艰难困苦状况正常人难以想象。姐姐和姐夫为王树学的事情四处奔波,到处求援,但始终没有结果。
[承办过程] 在王树学万念俱灰之时,在亲属帮助下,委托他人代自己向延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安山乡法律服务所调查核实,认为王树学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对王树学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首先到王树学现住处其姐姐家调查取证。当王树学看到前来帮助他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时,激动得流出了热泪。王树学说:“我希望通过法律援助,能提高赔偿费用的标准,最好能一次性全部给付,解除我的后顾之忧。”法律援助人员又到县城了解核实情况,得知原粮食车队经过体制改革,现已成为县兴业粮油经销公司,隶属于粮食局,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无力支付王树学的赔偿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又到兴业粮油经销公司的主管单位粮食局做工作,向有关领导详细说明情况,反映王树学的合理要求。此事得到粮食局领导的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承办结果] 在法律援助中心和县粮食局的共同努力下,王树学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除2003年7月以前拖欠的赔偿款855.60元,由兴业粮油经销公司支付外,另由兴业粮油经销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树学伤残费30 000元。王树学拿到30 855.60元现金。王树学申请法律援助之后,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病榻上躺了24年的残疾人的心愿得以实现。
案例五:见义勇为获得补偿
[案由] 王海涛救火致残损害补偿案
[案情简介] 1999年7月6日,曲宝奎驾驶车主管维达的油槽车,从大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轻烃”至肇东,未经允许将车开入肇东市二轻供销公司车库内。车库保管员发现后立即告之将车开走。曲宝奎发动车时,油槽车突然起火。肇东市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同时指挥二轻供销公司找车牵引,并让当时在场的个体养车户王海涛上油槽车把方向盘,准备将油槽车拖走。王海涛上油槽车后,消防大队在拖车时发生爆炸。王海涛全身大面积烧伤,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一年后治疗终结,经鉴定属三级残。王海涛住院期间发生费用20多万元,肇东市政府全额承担,并报销王个人垫付的医药费1.4万元;同时决定自王受伤日起每月补助185元生活费,由二轻工会和王原单位主管部门水利局各承担50%。肇东市政府又借给王1.5万元支付医疗费。王海涛认为自己是个体养车户,月平均收入4 000元,伤后工作受到影响,每月185元补助费难以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两个年幼儿女。
[承办过程] 在多次信访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2000年8月王海涛到省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的法律援助人员告知可将肇事司机曲宝奎、油槽车主管维达、受益单位二轻公司、灭火单位消防大队和其主管单位肇东市政府列为被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王海涛向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援助律师代理此案。2000年9月4日,王海涛将律师代书的诉状递交绥化市人民法院。此后援助律师5次到肇东调查取证,计算赔偿和补偿金额,在开庭时提出包括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误工工资、营养费、医药费、精神补偿费及诉讼费用总计27万元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肇东市政府上诉。王海涛再次到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直接受理此案,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3个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三赴肇东,两赴绥化,现场调查,与各方沟通。省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将此案的情况、证据、法律依据的代理观点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前交给二审法院。二审开庭时,援助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各方就归责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省法律援助中心派员参加旁听,了解庭审进程。
[承办结果] 绥化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于2001年9月4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王海涛为保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救火受伤致残,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政府补偿。判决王海涛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误工工资、营养费、医药费、精神补偿费总计190 312元,由肇东市政府补偿50%,即95 356元,减去肇东市政府已借款1.5万元,尚应给付80 356元;管维达、曲宝奎有过错,对引起火灾应承担责任,但在执行能力上存在困难,如承担责任过多不利于对王海涛的补偿,可连带负担20%,即38 142.40元;二轻公司存在对车库管理不完善问题,属义务救火的受益人,承担30%责任,即57 213.60元。一审判决后,肇东市政府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生效的第十五天,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