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司法鉴定与仲裁
第九篇 司法鉴定与仲裁
1998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赋予司法行政机关。1999年5月,组建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1999年8月、9月,省编委连续批准省司法厅设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明确司法鉴定中心负责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业务。省司法厅充分发挥管理司法鉴定工作职能,至2001年,相继组建医学、精神病学、医疗事故、会计、建筑工程5个司法鉴定专家组,有各类专家500人。全省13个市(地)有9个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5个成立司法鉴定办事机构。至2003年,全省有司法鉴定机构86个,工作人员875人。2003年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之后,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迅速,通过广泛宣传,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和严格审查登记,使司法鉴定工作走上科学发展轨道。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随之司法部颁发《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过渡性登记,全省有202个司法鉴定机构、1 845名司法鉴定人通过登记注册。10月,《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实施,标志着黑龙江省面向社会司法鉴定工作审鉴分离和司法行政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新体制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