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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一节 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5年,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工作。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为了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责分离、职责不清等问题,确立厂长(经理)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和发挥中心作用,对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摆正企业内部党政工三者的关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单位,同时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届满审计制。

  1986年1月,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垦区工业改革的若干规定》(农总体字〔1986〕4号)。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垦区全面推开。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把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的根本制度肯定下来,明确规定这三个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农林企业。9月23日,总局在浩良河化肥厂召开了垦区第一次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在总局、管理局部分直属企业和9个农场中实行厂(场)长负责制。浩良河化肥厂作为试点单位,在会上介绍了经验。由此,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垦区逐步推开。11月,总局下发《关于搞好垦区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总体字〔1986〕122号),结合垦区的实际,就垦区贯彻落实三个《条例》,搞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军川农场商店1985年开始实行经理负责制。该商店经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理,由经理提名、职工酝酿产生两名副经理,逐级聘用了门市部主任和承包组长。实行经理负责制,使经理在经营决策上有了自主权。经理的权限有:确定企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有权对企业的人、财、物进行调度、处置,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机构、分配和管理上的改革,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1985~1987年,企业三年迈了三大步,活力明显增强。与实行经理负责制前的1984年相比,1987年,商品销售额由298万元增长到535.5万元,年均递增21.6%;上缴利税由9.59万元增长到25.36万元,年均递增38.3%;职均年收入由849元增长到1642元,年均递增24.6%。总局肯定并推广了军川农场商店的经验。

  1987年11月30日,总局下发《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黑垦局发〔1987〕110号)等4个改革方案,为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年,有29个工业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4个建筑企业和9个商业企业实行了经理负责制。多数企业把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与完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建立了目标管理体系与经济责任制网络体系。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把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对中层领导干部和基层主管干部,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岗位、各类人员分目标,与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紧密挂钩,按照目标的完成情况对职工实行奖惩,保证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实现。

  到1988年,1597家工商运建企业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占工商运建企业的88%,基本完成了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向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转变。

  1989年1月5日,总局下发《关于深化工商运建服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黑垦局发〔1989〕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工商运建服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发展完善以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为中心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至此,国有企业改革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向以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方向发展,在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而单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逐渐减少。1990年,还有291个企业单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占工商运建服企业的16%。2000~2005年,只有18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他企业均转为租赁经营或股份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