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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畜牧执法

第六节 畜牧执法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1987年以前,畜牧兽医生产工作完全靠行政命令和企业管理来进行,畜牧兽医部门和人员没有行政执法权。198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后,经总局请示,省畜牧局于1990年委托省农场总局对本系统兽医卫生行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于1994年委托省农场总局对垦区种畜禽实行系统管理。

  1996年,省畜牧局、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委托协议书的形式对农场系统的畜禽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和兽药监督管理三项工作进行全系统委托。1998年,在全局2462名兽医人员中,选拔80名兽医卫生监督员、306名兽医卫生检疫员,负责全局兽医卫生监督检疫工作。在严格屠宰、检疫、销售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在较大的肉类市场推行销售信誉卡和挂牌销售制度,有力打击了不法商贩。1999年,省贸易厅批准省农垦总局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同年,垦区设立畜禽屠宰管理所。2000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授权省农垦总局在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条例做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2004年10月颁布的《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授权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争取委托和授权的前后,垦区各级畜牧兽医和动物防疫部门在畜禽的综合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2年和2005年,总局畜牧水产局被省商务厅授予全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005年,共检疫动物(马属动物、牛、羊、猪、禽)总数8135878头(只、羽),检出染疫动物数3187头(只、羽),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立案处理了7件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案件,全部结案。

  二、草原行政执法

  1993年以前,垦区对辖区内的草原没有行政执法权。1994年,省畜牧局下发《关于授权省农场总局对草原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暂行规定》,授权省农场总局对垦区草原工作实行系统管理。明确提出总局和各管理局草原监理站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依法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同年,总局把每年的5月定为农垦系统草原法宣传月。

  1994年,总局健全了垦区草原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总局、各分局在畜牧水产局内部设立草原监理站,配备专职的草原站长。草原面积较大的23个农牧场设立草原监理所。经省畜牧局和省法制局系统培训,总局、分局和各农牧场均配备了草原监理员。1994~1995年,总局组织对垦区草原资源进行了全面的详查工作,根据详查结果对有草原的94个农牧场,依法登记并核发了草原使用证,明确了草原的权属,为依法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奠定了基础。

  1996年,总局下发《黑龙江垦区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草原监理部门把草原承包开发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采取户包经营、集体承包经营、引资开发承包等几种承包形式,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加强对草原承包合同的管理,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受到法律的保护。1997年,总局下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草原管理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草原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管理的轨道。2003年开始,全面实施季节性禁牧制度,即“黑龙江垦区内所有草原,在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牧草萌动期和生长初期为草原禁牧期,全面实行禁牧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不得在草原上进行放牧、采草和破坏草原的其他活动。”各分局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季节性禁牧制度。

  2000~2005年,累计草原违法案件立案32件,破坏面积12133.33公顷,恢复植被面积12000公顷。2005年,垦区有草原监理员191名,其中,总局3名,分局23名,各农牧场16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