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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执法

第四节 行政执法



  一、机构职能

  1985年,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意建立农垦工程质量监督站,明确了监督权限。1986年,总局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管理局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制定《农垦工程质量监督、认证实施细则》,对垦区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任务、权限及分工、取费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总局原基建水利处撤销,分别成立基建处、水利处,基建处与环保办公室合署,编制16名。

  1989年,总局成立工程造价管理站,隶属总局基建处领导。各管理局分别成立工程造价管理分站,隶属管理局基建处领导,业务上接受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

  1990年,省政府同意建设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实行系统管理。1991年1月,总局组建建设委员会。1991年3月,省建设厅明确总局建委统一管理农垦区内的建设工作,行使相当于地市建委的职能,接受省建委的业务指导,并对总局建委的职责与地方建委的关系等做了明确规定。

  1991年12月,省政府发布第18号令,施行《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国营农场总局的建材工业管理机构,在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建材工业管理工作。1992年初,总局同意将建材工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建委承担,可挂总局建材工业局”的牌子,制定了建材工业局的具体职责。3月,总局、管理局设立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科级事业单位,分别隶属总局建材工业局,接受建委领导。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本系统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994年6月,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对省农场总局墙改工作实行系统管理,行使地市级墙改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省墙改办公室的指导,总局系统墙改工作纳入全省墙改工作统一规划。建议总局墙改办公室可按副处级建制,人员应不低于6人。总局成立城建监察支队,各管理局、农牧场分别成立城建监察大队、中队。

  1996年4月,省建设厅下发黑建法〔1996〕第2号文件,同意《省委省政府〈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发展改革试点方案〉有关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把虎林县域内的云山、八五、八五四、八五六、八五八、庆丰6个农场建设职能划归到虎林县管理。

  1997年9月,农垦总局发布第2号局长令《黑龙江省垦区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垦区资质、发包、监理、合同造价等管理建筑市场行为;发布第3号局长令《黑龙江省垦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范围、条件方式、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全过程进行规范;发布第4号局长令《黑龙江省垦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监理的任务,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加以明确;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垦局文〔1997〕222号),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及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必须执行的程序。明确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初步设计的编制原则、内容、深度以及审查与批复,修改与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工程施工阶段审批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对施工合同和造价管理及工程竣工决算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的条件、程序。

  1998年7月14日,省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虎林市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农垦、森工有关问题的函》(黑建函〔1998〕第191号),将虎林县域内的云山、八五、八五四、八五六、八五八、庆丰等6个农场建设职能归还到农垦总局进行系统管理,并明确了地方与农垦的管理权限。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12月1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农垦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00年3月7日,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6月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10月,总局建设委员会变更为总局建设局,内设综合管理科、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科、房地产管理处。将建材工业管理职能划给总局经贸委,将城镇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划给总局水利局,将垦区测绘职能划入总局建设局。

  2001年3月5日,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农垦系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并予以监督和指导。2002年1月23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系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2003年10月1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00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月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工程质量监督

  1986年,总局进一步加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配齐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完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论证制度,严格执法,对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制品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开展了全面工程质量大检查。为培训企业质量检查人员,提高质检人员素质,1987年,在部分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有很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84.3%。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被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评为先进质量监督站。1988年,垦区工程质量监督形成网络,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经常性、有效的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89%。1989年以后,垦区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推行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逐年提高,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竣工工程合格率保持100%,优良品率不断提高。2005年,建设工程监理覆盖率达67.9%,经监理的工程造价共节约1100万元,工期平均提前15天,优良品率增加10%。垦区工程质量显著提高,全年优良品率达45%,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事故率比上年降低6%。


  三、房地产监察

  1991~1998年,垦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垦区房地产管理办法》,严格执法,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群众上访和行政复议案件,先后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00多起。1999~2005年,每年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对房屋测量中介机构的房屋面积测量进行规范,严禁无资质测量单位参与测量活动;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四、建筑市场综合执法

  1986年,垦区开始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一定成效。企业按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办事,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和施工招标投标,新建工程招标面积为73.5%。1988年,建筑市场由总局自行管理,总局印发《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各级建委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总局建委和农场建行联合进行市场重点检查,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资格审查,工程招标率达50%,建筑市场进一步好转。1989年,建筑市场秩序走上了正轨,总局、管理局分别进行以“整倒治贿”为重点的市场大检查,共查处较大案件3起,查出违法违纪金额3万元。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新进展,招标率达65.6%,抵制了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维护了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1990年,重点整治工程承包秩序,严格控制工程任务,有效治理私拉队伍,无证、越级承包,任意压价和倒手转包等问题,加强勘察设计市场与房地产综合开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1991年以后,垦区不断加强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每年都进行全面市场大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1997年上半年,执法监察共查出问题28项,其中,通报批评5项,罚款30万元,取得良好效果。在整改过程中,根据查出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9月份重新制定和完善了垦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共制定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监理管理等四个办法。1998年,查处有问题的工程16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其中10个项目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审计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报建率达100%。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工作取得新进展,推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工程招标面达100%。1999年,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设计、开工、施工、竣工验收4个环节;在分局推行建立有形建筑市场,重点工作指标率100%;开展“质量管理年”活动,严格质量责任制度,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100%,质量合格率100%,优良品率35%,建设监理面达50%。

  2001年,垦区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开展建筑市场大检查,省和总局两级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组对垦区在建项目分别进行两次检查,共抽查154个项目。检查表明,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明显好转,工程项目投建率100%;工程施工招标率100%,其中公开指标50%;有形建筑市场日益完善,项目招投标活动60%以上在有形市场内进行;在建工程监理覆盖率100%;加大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贯彻力度,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品率达40%;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展年活动,审查率达95%。

  2003年,垦区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化改革、强化法制”的要求,采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集中精力,专题推进的办法抓好工程建设和管理。开展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项目报建率、招标率、合同审查率、施工图审查率、质量监督率、监理覆盖率、安全措施审查率、施工许可证发放率、竣工验收备案率,主要管理岗位和特殊工种培训率等10个管理指标均达100%。质量监督合格率100%,获省优工程奖6项,垦区优质工程奖25项。获省优工程奖8项,垦区优质工程奖18项。

  2005年,垦区新开工项目未发现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各方责任主体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贯彻落实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无瞒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项目报建率、招标率等10个管理指标均达100%。质量监督合格率100%,获得国优银奖1项,获省优工程奖6项,垦区优质工程奖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