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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第五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始征于1991年。其前身为建筑税。当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5197万元。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逐年增长,至1999年,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达30756万元,比1991年增长4.92倍,年均递增24.89%。占地方财政收入和工商税收收入比重,也由1991年的0.55%和0.66%,上升为1999年的1.81%和2.57%。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请示国务院同意下发《关于暂停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新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至2005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累计收入162407万元(2000年后征收的为停征前应征收入),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0.57%,占工商税收收入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