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始征于1985年,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同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维护税施行细则》。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增加,1986~2005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快速增长,由1985年的21635万元,增为2005年的276040万元,增长11.76倍,年均递增13.58%。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各时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和工商各税收入比重直线上升。“八五”时期分别占6.53%和7.38%,比“七五”时期高1.15和2.04个百分点;“九五”时期分别占8.42%和11.81%,比“八五”时期高1.89和4.43个百分点;“十五”时期分别占8.54%和12.69%,比“九五”时期高0.12和0.8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