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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税收

第二章 农业税收



  农业税收收入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随着农业税折主粮价格的提升,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房产交易市场的活跃及征管水平的提高,由1985年的20831万元,增为2005年的111043万元,增长4.33倍,年均递增8.73%。但由于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农业税收收入增幅,农业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则由1985年的5.57%,下降为2005年的3.49%。

  各年比较:当年比上年增幅最大的为1994年,当年完成收入120716万元,比1993年增加72892万元,增长1.52倍,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4.42%,上升为14.26%;收入最多的为2002年,当年完成收入262669万元,比1985年增长11.6倍,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升为11.33%;收入下滑幅度最大的为2004年,因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农业税收收入减为108807万元,比2003年下降55.96%,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2003年的9.93%,下滑为3.76%。

  各时期比较:“七五”时期完成收入163014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96.57%,年均递增15.71%;但因财政收入增长快于农业税收收入增长,当期农业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六五”时期的6.96%,下降为5.21%;“八五”时期完成收入387773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1.38倍,年均递增25.61%,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七五”时期的5.22%上升为8.19%;“九五”时期完成收入898809万元,比“八五”时期增长1.32倍,年均递增5.38%,占财政收入比重由“八五”时期的8.19%,升为11.59%;“十五”时期完成收入904284万元,比“九五”时期增长0.61%,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九五”时期的11.59%,降为6.95%。

  各预算级次比较:呈现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省本级农业税收收入大幅减少。省本级农业税收收入占全省农业税收收入的比重,由“七五”时期的5.69%,下降为“八五”时期的2.08%,“九五”时期的负0.52%,“十五”时期的0.06%。二是市级收入大幅增加。市(地)级收入所占比重,由“七五”时期的4.19%,上升为“八五”时期的12.99%,“九五”时期的14.74%,“十五”时期的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