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企业 一、收入 工业企业收入,是全省企业收入的主体。20年来,黑龙江省政府为增加工业企业收入,实现扭亏增盈,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大中型企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分离企业办社会等方面采取诸多重大政策措施,以促进企业改善和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有效促进了全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但因企业留利增加,用利润归还项目贷款数额加大,加之一些企业历史欠账较多,设备陈旧落后,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亏损增加,企业上缴财政收入前期增、中期降、后期升,呈“马鞍型”。1986~2005年的20年中,仅有1994和1995两年为负数。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仍然很大。1986年全省工业企业计划亏损退库仍达17984万元。
“七五”时期是全省工业企业收入最多的时期,5年累计收入83762万元,比“六五”时期(负7002万元)少退多收90764万元。同时企业留利167305万元,比“六五”时期增136395万元,增长3.94倍,用利润归还项目贷款161923万元,比“六五”时期增加117287万元,增长2.63倍。
“八五”时期全省工业企业虽产值、销售收入和盈利企业盈利额均有较大增加,产值比“六五”时期增长77.5%,销售收入增长59.3%,盈利企业盈利额增加59.71%;但受产品价格、产品结构、管理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亏损企业亏损额大幅上升,比“六五”时期增亏731718万元,增亏57倍。企业上缴各项财政收入降为12569万元,比“七五”时期减收71193万元,下降84.99%。同时企业留利比“七五”时期减少24354万元,下降26%;用利润归还项目贷款减少64846万元,仅为“七五”时期的40%。
随着工业企业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实施,“九五”时期收入开始回升。当期全省工业企业收入增为18501万元,比“八五”时期增收5932万元,增长47.2%。但仍比“七五”时期减收65261万元。到“九五”末年,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1988813万元,比“八五”末年增加3.4%,比“七五”末年增加41%;但仍有亏损企业440户,亏损面达43.5%,亏损额165530万元,虽比“八五”末年减亏7205万元,下降4.17%,但比“七五”末年仍增亏111680万元。
“十五”时期全省工业企业收入进一步增长。当期收入完成42865万元,比“六五”时期收入负数7002万元,少退多收49867万元,比“七五”时期减收40897万元,减收48.82%,比“八五”和“九五”时期分别增收30296万元和24364万元,增收241.04%和131.69%。当期收入中,所得税收入73157万元,分别比“七五”和“八五”时期减少78726万元和40009万元,下降51.83%和35.37%,比“九五”时期增收20071万元,增长38.60%;上缴利润收入1012万元,分别比“七五”“八五”“九五”时期减少39879万元、32763万元和15375万元,下降97.53%、97%和93.82%;计划亏损退库31304万元,分别比“七五”“八五”“九五”时期减少77541万元、86068万元和17807万元,下降70.98%、73.08%和35.97%。
至2005年累计收入157697万元,占同期企业收入总额的33.03%。
二、管理 为推动横向联合,搞活大中型企业,1986年5月10日,省体改委、省计经委、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制发《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属于已实行增值税税目征收范围的,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除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继续征收产品税外,其他产品可以主体企业为单位试行增值税;在联合组织内为主体企业提供协作产品的单独核算单位,也可试行增值税。这些企业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率,由所在市、县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报省税务局审批。经济联合组织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同年8月4日,为挖掘工业企业增收潜力,扭转部分企业高额亏损的被动局面,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决定》要求,制发《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按通知规定,在全省实施了以下六项政策措施,鼓励工业企业扭亏增盈。1.对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减亏部分,部分或全部留给企业办法。2.对地产小化肥企业实行按产品定额补贴办法,多销多补、少销少补,超亏自理,结余留用办法。3.对计划外亏损和超计划亏损,财政一律不退库办法。4.对扭亏为盈的企业,核准的当年亏损指标仍退给企业,并按规定实行减亏分成或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实现的利润仍继续实行减亏分成或全部留给企业;从第三年开始,再按规定实行利改税的办法。5.1986年小化肥企业由于削价停产发生的亏损单独算账;地、市、县或部门扣除化肥削价亏损后,完成省扭亏办下达扭亏指标的,可以视同完成扭亏任务。6.对上缴利润1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目标管理,超过上缴利润指标一定幅度的,可以按超过部分,在利改税办法规定以外,再实行分成,所得分成由同级财政列支拨给。
1986年8月17日,省政府制发《关于发展省际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全省执行了以下优惠政策:经济联合组织投资额50万元以内,客方投资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建筑税,超过50万元的,按税收体制报批。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按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再给予适当减免照顾。联合集资办电(不含柴油发电)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2年。开发能源、交通、通信、冶金、化工原料的联合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联合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市、县兴办的开发资源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联合企业,投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照顾。同年12月18日,按照省政府《关于搞好国有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全省坚持择优扶强,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批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科技含量高、技改任务重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给予了重点扶持。
1987年5月12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扭亏增盈办公室下发扭亏增盈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黑政发(1983)144号和1986年12月第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兑现奖罚政策。决定对超额10%以上完成当年扭亏任务的地市给予1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连续三年完成扭亏任务的地市,给予1至3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超额10%以上完成扭亏任务和当年消灭亏损的地市,给予3至5万元奖励。同年5月18日,为推行承包责任制和企业兼并,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实施细则》,按《细则》规定,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在保证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分别实行了以下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和包干分成办法。1.厂长任期目标承包责任制(按经营者的任期目标进行考核,根据完成经营目标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2.“两保一挂”责任制(企业保上缴利税,保技术改造,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4.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和减亏补贴包干;5.企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或目标包干后的超收部分,按规定的比例分档分成;6.行业投入产出包干。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1988年5月3日,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劳动局、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联合制发《关于深化大中型工业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按《规定》要求,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一是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的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有的同实现税利、创汇额、销售额等挂钩);二是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利润的前提下,企业主动处理历史挂账,并按《规定》允许的比例,增提了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一些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办了财务公司和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四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打破“三不变”(隶属关系、财政上交渠道、所有制)的限制,实行了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
为促进全省工业企业重组、改制工作向深广领域发展,1990年6月8日,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生产调度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发《黑龙江省企业兼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鼓励企业先联合后兼并,先承包(租赁)后兼并,先组建松散或半紧密集团后兼并。并对企业兼并的对象、企业兼并的形式(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参股式兼并和划转式兼并)等作了明确规定。同年7月19日,省政府针对市场疲软,库存增加的情况,制发《关于促进工业生产回升提高经济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要求在全省工业企业实施以下促销政策:对产品推销任务重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在规定范围内,承包者所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企业在农村、外埠聘请的推销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推销服务费,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对已停产的积压产品,按企业推销积压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处理积压产品的措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性库存积压产品,除原核定的经营业务费以外,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2‰的费用,用于强化销售措施。
为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990年8月7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促进国营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明确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的技术开发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技术改造周转金,重点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贴息资金,支持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可以在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开发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利税率达到30%以上的,可按新产品销售收入提取1%的产品开发费。对列入国家级计划的新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1至3年;列入省级计划的新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1至2年;列入地市级计划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1991年5月9日,省委、省政府制发《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要求,全省以落实企业自主权和推广“一企多制”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了企业内部改革。包括:对承担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实行分级“包保制”;对列入省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试销之日起,实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2至3年;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增提部分免征“两金”;大中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按销售收入提取1%的基础上,再增提1个百分点;对有条件的企业,允许提取年销售额的1%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急需改造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允许向社会发行技术改造资金债券;对税大利小技术改造任务重,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实行“利税统算,递增包干”办法等。同年10月8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对〈关于搞活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对全省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多项促进搞活企业经营的政策,包括:对同一企业内部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管理体制并存的,财政的承包方案不变;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已转为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政部门按独立企业户数分别纳入预算管理;企业职工集资开办合作企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给予1年免征所得税照顾,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1至2年的免征所得税照顾;福利、服务部门和第三产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有偿转让、分期付款的方式转让给本企业富余人员创办集体企业使用,也可采取租赁的方式,由原企业向新办的集体企业收取固定资产租赁费,收取的价款和租金,全部转作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富余人员新办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如自行解决其流动资金有困难,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原企业也可借给新办集体企业适当的周转金,归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自销产品用资金结算有困难时,允许以物易物,换回的产品按实际价格记入销售,并按规定纳税;企业的清仓物资,允许按市场价格调剂,净增部分可补充流动资金等。
1992年3月14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支持搞活企业提高效益的意见》,再次出台和重申25条搞好大中型企业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试点;全面推行进档达标承包经营责任制;选择适应企业发展的承包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试点,参与、促进企业集团的完善与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以待业保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本金;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的,“九五”期间的国家股红利,用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增资投股时,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因改制形成原企业政策性亏损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核定亏损定额,逐年递减的办法予以补贴;设立重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及征用土地免征各项配套费等。
1997年3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关于扶持黑龙江省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九五”期间对哈石化、哈量具、齐重集团公司等17户重点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上交所得税,先征后退的办法;从1997年起,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的工业周转金中拿出5000万元作为贴息资金,对哈药集团公司、哈一工具、齐机床企业集团等38户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扶持。
2001年4月25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联合制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是省级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区和软件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和获得国家科技部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重点支持生物技术、北药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精细化工、医药和医疗器械设备、环保设备、具有优势资源的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信息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生产、服务及信息化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具有黑龙江省经济特色和专利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望形成黑龙江省新的经济优势和增长点的高新专利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拉动力强,有利于稳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培植财源的项目等。为贯彻落实这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9月省财政厅还分别与省信息产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联合制发“信息产业”、“专利技术”、“非信息产业”实施细则。对各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1月12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财政预算为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省技改资金的使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工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工业结构调整发展规划的项目》;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改造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全省重点企业信息化改造的项目;对拓宽技术创新融资渠道,通过招商引资,寻求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嫁接改造的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需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的项目。
为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2005年4月30日,财政部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在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中,执行了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
为妥善解决企业离退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问题,2005年5月17日,财政部制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执行了以下政策规定:1企业对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做出安排,作为对企业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资产补偿。预留资产按照“资产随人走”的原则,由负责内退人员管理的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2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后,向内退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先从预提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26日,为奖励全省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人员,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在制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分为省扭亏增盈奖励资金和省扭亏增盈贷款贴息资金。扭亏增盈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为各市地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人员。奖励资金投入方式为无偿拨款,奖励资金每年按不高于当年省扭亏增盈资金总额度的10%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