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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部门企业

第九节 部门企业



  一、收入

  其他部门企业收入主要包括劳改劳教、旅游、物资、城市公用等部门企业上缴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计划亏损退库、承包退库以及企业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等。

  1986~2005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其他部门企业亏损减少,盈利增加,上缴财政收入倍增,特别是企业改组、改制中上交产权出售、转让收入的增加,使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快速增长,20年总额达383525万元,占同期其他部门企业收入的29.54%。;同时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户数增长较快,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20年中这些企业上缴的收入达928471万元,占同期其他部门企业收入的71.51%。

  20年间全省其他部门企业累计收入1298297万元,其中所得1152637万元,调节税12982万元,上缴利润493984万元(含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收入383525万元),计划亏损退库343377万元,承包退库17924万元。










  (一)劳改劳教企业收入

  1986~1996年的11年间(1997年始,劳改劳教企业收入不在财政收入中体现),劳改劳教企业收入负数39920万元(主要是弥补亏损),其中劳改企业负数29016万元,劳教企业负数10904万元。收入负数多的年度为1991、1993和1990年,分别负数6513万元、5917万元和5750万元。收入负数少的年度为1989和1994年,分别负数371万元和403万元。






  (二)旅游企业收入

  1986~2002年全省旅游企业收入负数2084万元,其中“七五”时期负数467万元,“八五”时期负数1300万元,比“七五”时期增加负数833万元,增长1.78倍;“九五”时期负数461万元,比“七五”时期下降1.3%,比“八五”时期减少负数839万元,下降645%。“十五”期间由“负”变“正”144万元。






  (三)物资企业收入

  1986~2001年全省物资企业收入12194万元,其中“七五”时期收入10764万元,“八五”时期收入1720万元,比“七五”时期减少9044万元,下降84.7%;“九五”时期负数288万元,比“八五”时期少收多退2008万元;“十五”时期收入负数2万元,比“九五”时期减少负数286万元,下降99.30%。2002年起,物资企业收入不在财政收入中体现。






  (四)城市公用企业收入

  1986~2002年收入负数98367万元。其中“七五”时期收入负数15697万元,“八五”时期收入负数33473万元,比“七五”时期增加负数17776万元,增长113.24%;“九五”时期收入负数49288万元,比“八五”时期增加负数15815万元,增长47.25%。“十五”时期转“负”为“正”上交91万元。2003年起,城市公用企业收入不在财政收入中体现。






  (五)其他部门企业的其他各项收入

  其他部门企业其他各项收入为劳改、劳教、旅游、物资和城市公用企业收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上交和退库的财政收入。

  1986~2005年,其他部门企业的其他各项收入为1426479万元,其中,预算外企业12872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7141万元,合资合作企业2842万元,股份制企业554553万元,集体企业201886万元,私营企业21166万元,港澳台及外商企业150866万元,联营企业1980万元,保险企业14086万元,其他金融企业2080万元,事业单位3843万元,企业出售产权转让收入383525万元,国有股减持收入142万元,利润承包企业返利负数45万元、股利收入142万、其他企业收入负数37900万元,以及罚款、滞纳金收入6681万元等。

  增收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企业户数增加,规模扩大,经营效益上升,上缴财政收入增加。20年间共增加收入928471万元,占同期其他部门企业上交收入总额的71.51%;二是企业出售转让产权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两项达383667万元;三是其他企业收入中包括2002~2005年电信企业收入20366万元。






  二、管理

  1987年5月15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明确旅游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同年5月23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省旅游局所属各单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确定自1987年1月1日起,省旅游局所属的哈尔滨天鹅饭店、省旅游服务公司、省旅游汽车公司、哈尔滨国际饭店、中国国际旅行社哈尔滨分社等5个单位,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管理。年终结余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原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缴纳税金;税后留利的分配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1989年12月12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时明确:1符合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的旅游涉外饭店方能申报加收服务费。2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必须经省旅游、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哈尔滨市属饭店征得省旅游、物价部门同意后由市有关部门审批)。

  1990年6月21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办法〉的通知》,对加收的服务费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免缴所得税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1年8月29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印发《黑龙江省中苏对等及易货旅游财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苏对等及易货旅游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和《黑龙江省中苏对等及易货旅游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规定中苏对等旅游团组的营业收入范围应包括从中方旅游者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苏对等团组营业成本的范围,除含中方旅游者在中方境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含苏方旅游者在中方境内发生的综合服务费等。

  1991年12月14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发出通知,批准哈尔滨天鹅饭店、哈尔滨银河宾馆、哈尔滨华侨饭店、齐齐哈尔鹤城宾馆、齐齐哈尔嫩江宾馆、齐齐哈尔龙江宾馆、牡丹江宾馆、牡丹江北山宾馆、牡丹江商业大厦宾馆、镜泊湖宾馆、镜泊湖山庄、镜泊湖抱月湾宾馆、黑龙江农垦大厦、佳木斯宾馆(北楼)、佳木斯江天宾馆、绥芬河国际饭店等16家星级饭店加收服务费。

  1996年9月12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并作补充规定:黑龙江省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暂不实行“合并会计报表”财务核算办法;国有物资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国家资本金上划改做法人资本金后,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性质不变;凡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年度财务报告,都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各项费用开支,原则上由集团自身解决,自身解决有困难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经核定费用定额后,由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1996年12月6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做好全省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财产清查盘点、核对账目、清收包租费用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2月19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时,作出补充通知:省直属旅游企业,按当年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及不高于公积金比例提取公益金;各地、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所属旅游企业,其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的上缴款额或比例,由同级财政机关确定。

  1997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调查情况与意见》的通知指出:旅游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外投资管理不善,流动资产管理不严,财务自我约束不力,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不规范,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不力等。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1加强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2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财务检查监督;3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4统一财会制度,开展财务报表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5继续调整财政内部职责分工,充实力量加强监管力度;6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2000年11月24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制发《黑龙江省旅游发展金管理办法》,规定省旅游发展金是专项用于发展旅游业的政府导向资金。旅游发展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旅游发展金主要用于:1.全省旅游规划补助;2.全省重点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或贷款贴息;3.全省重点旅游区(点)开发、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改造的专项补助;4.境内外大型旅游宣传展销活动补助;5.旅游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员培训;6.支持旅游集团进行资产重组、项目融资;7.旅游信息网络建设补助。

  2003年4月21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制发《关于黑龙江省旅游发展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省政府决定将大部分旅游发展金转入鑫正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旅游企业专项贷款担保保证资金后,对旅游企业申请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