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收入 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粮食调拨经管费、煤炭城市建设费附加和探矿权使用费、电力专项以及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1982年前,上述收入列预算外资金管理。1983年排污费、水资源费改列预算内其他收入,1985年始改列专项收入。1989、1990年电力专项收入等也先后改列专项收入。
1986~2005年,随着环境、资源等管理工作的加强和产品税等收入的增长,全省专项收入项目不断增加,收入金额逐年加大。到2005年,收入数额由1985年的4023万元,增为225915万元,增长55.2倍。20年累计收入达147994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5.16%。专项收入项目中,收入最多的为教育费附加,20年累计收入816776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总额的55.19%;其次是排污费,20年累计收入212038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总额的14.33%;再次是矿产资源补偿费,20年累计收入199438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总额的13.48%。第四是水资源费,20年累计收入104081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总额的7.03%。其他收入项目,收入147614万元,占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