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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收入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始于1988年。1988~1996年矿产资源费收入列预算外管理,1997年收入按财政部规定列基金决算,1998年改列预算内专项收入。

  1998~2005年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累计收入199438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的13.48%。其中,“九五”时期(后3年)收入23558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的8.38%。“十五”时期收入175880万元,占同期专项收入的20.55%。收入最多的为2002年,收入45588万元,占当年专项收入的30.42%;收入最少的为1998年,收入7036万元,占当年专项收入的8.37%。当年收入比上年增幅最高的为2001和2002年,分别增长178倍和83.22%,比上年减少的为2003年,下降30.41%。




  二、管理

  1988年8月,省地矿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联合制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集体和个人采矿,为矿产品销售额的2%。矿产品销售额难以计算的矿产企业,以其年产值的70%为基数计征。对有特殊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可按缓收、减收、免收处理。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管部门的事业费支出;宣传、奖励、培训等业务费用;扶持开发利用新的矿产地等费用;推广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新方法、新技术。

  1992年3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对乡镇砖瓦企业征收矿产资源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降低乡镇企业砖厂矿产资源管理费的收缴标准。由原规定“矿产品销售额难以计算的矿山企业,以其年产值的70%的2%收取”(《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规定》)改为按其矿产品销售额难以计算的矿山企业,以其现行销售价的70%的1%计征。

  1994年2月,国务院颁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为贯彻国务院精神,省政府于同年12月制发了《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范围、征收管理、计征、计算、缴纳、免缴减缴、管理与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5年3月,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管理工作。征收机关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否则,财务不得报销,采矿权人有权拒绝缴费。

  199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级财政、地质矿产、计划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使用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地质矿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同时规定了资金使用原则及方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费使用方向、资金管理等。

  2001年2月19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商业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矿业权人均可申请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每年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的年贴补率一般不超过25%;对经济效益好,为地方财政贡献收入多的项目可适当上浮贴补率直至全额贴息。贴息计息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9月20日。省级财政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各地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再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拨给借款单位。

  2001年3月5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下发《关于改进矿产资源费缴库方式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各行署、市、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执行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年终由省财政通过结算返还的办法,改为按5:5分成比例分别填写一般缴款书,同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由省直组织跨地市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5:5分成比例分别填写一般缴款书,同时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12月份为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

  2002年8月9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省级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支出、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同年10月24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授权的直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来源于中央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经费,省及市县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补助费管理工作。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2004年3月22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征收,实行中央与省5:5比例分成。

  2005年3月24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黑龙江省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境外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到境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省内企业到境外开发矿产资源。重点支持到境外勘查、开采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铁、铜、铅锌、金等金属矿种。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到境外购置矿业权,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则上省财政实行无偿补助形式,并作为省级国家资本金投入,由地勘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增手续。《办法》同时规定了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业公司申请专项资金进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