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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五章 行政性收费收入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列其他相关科目外,均列行政性收费收入。1986~2005年,黑龙江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全省行政性收费累计收入8920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