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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

第一节 收入



  按财政部规定,1986~1994年行政性收费收入列“其他收入”。此间绝大部分收费项目在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的仅为少数规费收入,金额较少,9年累计收入394万元,最少的1991年仅收入2万元。1995年行政性收费收入从“其他收入”中划出,连同罚没收入一并单立“行政收费收入”科目反映(1998年罚没收入划出)。

  随着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收入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收费范围的不断扩大(已从1994年前的公安、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司法等5种,扩大到2005年的信息产业、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质检、药监、人事、税务、旅游、烟草等20余种),以及国家、省里制定的相关保障措施的深入贯彻,1995~2005年全省行政性收费收入逐年大幅增长,由1994年的197万元(不含罚没收入,下同),增为2005年的202661万元。行政性收费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0.02%,上升为2005年的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