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作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均属行政性收费;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等规定。1994年3月,财政部发出通知,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1995年1月,财政部下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为完善行政性收费收入管理的法规体系,1998年6月,财政部制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就各级财政部门如何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作出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1998年8月,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先后制发了《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外资金、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关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细则》、《黑龙江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法院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全省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1999年6月,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同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省和哈尔滨市一级的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均应全面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疫等13个部门的落实工作。
2000年8月,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
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起,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2002年1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经贸、外贸、人事等30个部门和单位1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2003年9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交通等26个部门和单位的7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004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同年10月,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时,提出如下补充通知:1.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一次清理。2.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凡涉及省级与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4.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5.建立审批制度,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有效方式。6.严格规范黑龙江省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权的有偿转让行为。7.彩票公益金由省级统管,按比例分成,实行专项预算管理。
2004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年3月,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1省级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厅(委、局)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2市级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市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3县级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县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4申请设立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收费项目,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单位申请设立车辆通行费等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5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按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