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入 1986~1994年,“罚没收入”列“其他收入”。1995年起,改列“行政性收费收入”。1998年从“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划出,自立“罚没收入”科目,单独反映。
1986~2005年,全省累计罚没收入106825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73%。其中: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收入48419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45.32%;工商部门收入51780万元,占总收入的4.85%;物价部门收入65058万元(为1988~2005年收入数,1986~1987年收入没按部门单列),占总收入的6.09%;交通、卫生、烟草、海关、缉私、铁路、药监、税务、质检等部门收入467228万元,占总收入的4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