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费管理办法改革
第二节 经费管理办法改革
一、改革拨款办法
1984年5月,省科委、省财政厅、省人事监察局、省劳动局根据国家科委、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确定的试点单位有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系统研究中心、省低温建筑所、轻工所、哈尔滨市化工所等25家开发研究单位。试点从1984年7月1日开始,要求用两至三年的时间完成。
1987年,省科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省内试点经验,制定了《黑龙江省科学事业费管理规定》,确定全省各部门“科学研究费”归口同级科委,并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管理办法:
(一)技术开发研究型单位,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停拨;
(二)基础研究类型的单位,逐步实行基金制,其研究经费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解决;
(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单位,科学事业费由国家拨给,实行经费包干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净收入留给单位,其中超过包干事业费30%的部分,以50%抵冲下年度事业费拨款,其余50%用于事业发展、集体福利和奖金;
(四)兼具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按其科研活动分类比重予以核拨。
核减下来的事业费,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三分之一由各级科委统筹安排,用于技术开发的周转金、科技贷款的贴息、购置仪器设备的补助费、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费;
(二)三分之二由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开发基金,用于科研单位的技术开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费。
这一改革,自1987年开始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1987年,省直14个部门所属29个科研单位,核减事业费390万元,占事业费基数的34.7%。全省技术开发研究型单位实现业务收入1069万元,占财政拨款的78.8%,是当年核减下来事业费的2.74倍,每人平均创收2374元。省属80个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单位,创收881万元,为财政拨款的28%。这一年,随着财政科技投入效益的提高,一些重大科研项目得以及时开发。为发展奶牛事业,对省畜牧研究所的牛胚胎移植技术研究项目,省拨专款50万元;为解决优良玉米种子问题,对省农业科学院玉米原种“南繁”项目拨款50万元;为开发三江平原商品粮基地,对中日合作的三江平原农业综合试验站,拨款31万元;为引进国外智力,拨款100万元,安排引进国外人才项目67个,聘请国外技术、管理专家176人,组织工商企业派出实习培训人员30人。连续8年聘请日本水稻专家先后十几次来黑龙江省传授水稻旱育稀植栽培技术。截止到1996年推广面积累计达600多公顷,占全省水稻面积的90%以上,增产稻谷60多亿公斤,增加经济效益80亿元。
1988年,省属24个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继续核减事业费596万元,占国拨事业费的52.9%,比上年增加18.2个百分点。科研机构的业务收入占国拨事业费的比重,由上年的30%上升到46%。其中,技术开发型单位收入比上年增长63%,为国拨事业费的1.54倍。1989年核减事业费金额达677万元,比上年增加81万元。
1990年核减事业费增到760万元,其中,技术开发类科研单位削减事业费已占财政拨款的65%。技术开发型单位的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7.2%,使财政拨款占科学事业费的比重由上年的33%下降到24%。1991年进一步核减到1203万元。至此,对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削减事业费的改革全部到位。核减下来的事业费,全部拨给主管部门按规定集中使用,有力地支持了重点技术开发事业,改善了科研手段和条件。在财政投入300万元资金的扶持下,1991年全省科研单位共创收4965万元,比上年又增长9%。
1991年,省财政厅认真贯彻“科技兴省”战略,提出科技兴省要先兴科技的指导思想。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为振兴科技服务,通过振兴科技振兴经济,致富财政发展事业的轨道上来。这一年,全省用于科技方面的总支出达188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支出11202万元,比上年增长16.2%,高于全省总支出增幅13.6个百分点。投入400万元,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开发,新建扩建15个科技中试基地和3个重点实验室。
1992年7月1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设立黑龙江省青年科学研究专项资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黑龙江省培养学科后备带头人资金、黑龙江省学术著作出版补贴资金四项专项资金,用以增强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1993年2月3日,省财政厅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财政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提出:从1993年起,省财政设立扶持科技开发周转金,3年内达到1000万元,用以支持科研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开辟增收门路。
1995年全省科技收入突破亿元,达到12417万元。到2005年达到24273万元,比1995年又增长近1倍。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随着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黑龙江省科研成果不断增加。1987年全省科研机构获重大科技成果335项(其中国家级15项,省部级99项),1990年增到451项(其中国家级11项,省部级116项)。1995年,全省科研机构获重大科技成果达到529项(其中国家级35项,省部级154项),2000年达到839项(其中基础理论成果6项,应用技术成果789项,软科学成果44项)。全年受理专利申请3065项,授权专利2263项。
为加快这些成果的转化应用,解决“占有率高、转化利用率低”的问题,1991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促进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同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银行等部门,联合举办全省科技成果展交会,财政为会上转让的科技成果提供10%的转让费补贴,银行安排3100万元贷款支持生产单位吸纳科技成果。各地(市)财政部门安排相应资金,对经过论证的成交项目给予支持。这一年,省财政安排450万元,增设科技成果储备基金和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奖励基金。为扩大展交会成果,1992年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科技兴省”绥化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决定在绥化地区建立财政支持“科技兴省”示范区。省财政厅与省科委派出人员,在示范区现场办公,组织省属科研单位和部分大专院校,将31项科技成果介绍给绥化地区,并注入500万元启动资金。同时,由财政拨款并参与筹办了“92黑龙江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在财政给予转让科技成果提供10%的转让费补贴政策的吸引下,会上有4000多项成果达成转化或意向协议,有2000多项在一两年内即可形成现实生产力。
1991年,省财政安排450万元,增设科技成果储备基金和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奖励基金。1992年又安排200万元专款,对评选出来的30个在科技促进经济增长中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了重奖。自1995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用于选拔资助10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科研开发及学术交流,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1993年,省委提出,全省科技进步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每年至少提高1个百分点,1995年达到35%,2000年达到40%以上。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的投入。1994年的科学事业费支出达到16905万元,比上年支出增长23.03%,超过财政总支出增长幅度12.23个百分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由上年的1.10%,增加到1.19%。1996年后,按照全省“科教兴省”大会提出的要求,省财政厅在保证正常科技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同时,还集中财力,继续重点支持省属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仅1999年,省财政就投入专项资金1265万元,重点对科技含量高的省光电所、省机械工程中心项目,给予了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