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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制度标准

第三节 制度标准



  一、科技人员津贴

  省政府1984年5月21日以黑政发〔1984〕46号文件印发《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规定:

  (一)农村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在县以下(不含县级)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现行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自1983年5月起实行。

  (二)边远地区科技人员津贴。享受对象是:1具有国家正式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2虽无规定学历,但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岗位工作累计10年以上,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的;3在其他专业工作岗位上正式授予各种初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津贴标准:按不同地区分为每月12元和15元两等。

  (三)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月7元。享受对象:1.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6年的;2.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8年的;3.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21年的;4.获博士学位后工作满1年的和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研究生;5.自学成才人员,工作满21年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6.中小学中教5级和小教3级以上的教学人员。1987年补充规定,1965年以前高中毕业的中小学教师、胜任工作、工龄满21年的,从1988年1月起发给科技津贴。

  1990年4月1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上述文件作了补充和修订:

  (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作满四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再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8年后固定两级。

  (二)自黑政发〔1984〕46号文件下发后,已经在乡镇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并工作满4年的,可直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满8年的固定两级;固定两级后继续在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1994年1月12日,省人事厅下发通知,从1993年12月1日起,对黑政发〔1984〕46号文件第三条作如下调整:

  (一)缩短享受科技津贴的工作年限。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6年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8年的;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0年的;自学成才人员,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参加工作满10年的,可享受科技人员津贴。

  (二)提高科技人员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20元。

  二、科技人员其他福利待遇

  1990年4月18日,省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在县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满3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时可享受100%的工资待遇。对分配到县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研究生700元,本科生500元,专科生400元,中专生300元。

  1992年7月1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对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后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已享受科技津贴人员的津贴照发。

  三、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制度

  1990年11月13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在自然科学领域里,设立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9项科技进步奖项,并确定了具体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992年7月15日,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明确提高“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奖金总额由30万元增加到60万元。其中,一等奖的奖金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二、三、四等奖也相应提高。对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部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省星火一、二等奖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定期评奖优秀学术成果。对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在分配上要重点倾斜,并给予奖励。

  1993年9月15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奖金数额的通知》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金: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四等奖0.6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金:一等奖4.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

  四、其他制度

  2001年5月30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为推动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设立了黑龙江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制定了《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相继下达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省属23个科研单位开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和经费补贴等。2005年4月8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学研相结合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其中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重点新产品计划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