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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卫生事业费

第一节 卫生事业费



  卫生事业费是财政用于社会公共卫生、疾病防治防疫和政府举办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医院经费、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妇幼保健经费、合作医疗补助费等9项。

  1986~2005年,全省卫生事业费支出除2004年较2003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各年均逐年增长,由1985年的19483万元,增为2005年的165917万元。20年年均递增11.30%,略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增幅最高的为“八五”时期,年均递增15.58%;增幅最小的为“九五”时期,年均递增8.28%;“十五”时期回升为15.53%。卫生事业费支出占卫生经费支出的比重,最低年(2005)为59.23%,20年中有17年比重超过65%,最高年(1986)为70.91%。




  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卫生事业(含集体)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医疗设备进一步完善。到2005年全省卫生医疗机构的职工人数,由1985年的112967人,增加到146312人,增长了29.52%;病床由58853张,增为86469张,增长46.92%。

  一、医院经费

  医院经费,是财政用于县以上综合、专科医院或独立门诊部等医疗单位的经费补助支出。

  县以上医院,属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正常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要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1984年以前,财政对医院实行“包工资”的差额补助办法。1985年,为改变吃“大锅饭”的弊端,开始对医疗单位的经费补助办法进行改革。1986年,除在省直各医院推行“定额补贴与任务补贴相结合”改革办法外,在全省推广了兰西县卫生事业费分配办法“两步走”的改革经验。即,第一步将“包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差额补助”办法,改为“定项补助与任务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二步改为“任务补助为主,定向补助为辅”的分配办法。鼓励任务完成多、工作质量高、医疗效果好的单位,打破过去经费分配办法上的平均主义。

  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黑龙江省卫生部门深化改革,开放搞活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1.财政部门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事业经费包干基数和增长系数,实行经费包干,一定三年不变;2.逐步合理调整医疗单位收费标准,在医院达到正常开支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国拨差额补助可改为专项拨款,实行“定项使用,目标管理,跟踪问效”办法;3.按差补改专项的比重,确定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奖金免税限额,全部实现正常开支(含工资)自给的,最高奖金免税限额放宽到4个月基本工资。

  1993年8月20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共计33条。《意见》提出医疗卫生事业要增强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活力,有条件的城市医疗单位要逐步推行由差额向自收自支管理转变的改革试点。财政对卫生事业经费的拨款总额在一定时期不减少,调整下来的经费作为卫生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卫生事业的建设。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或其他工副业,实行“以工助医”、“以副养主”。其办经济实体的收益,除保证事业发展外,可用以补充卫生经费的不足和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

  为克服卫生医疗单位出现的单纯追求经济收入的倾向,2000年12月4日,黑龙江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制发《关于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实行“严格分类核算,准确计算反映,月末统计上报,按季上缴”的办法,季度结束10日内一次性将上季度药品收支结余累计数额的40%上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存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卫生事业。这些措施的推行,为解决医疗机构“以药养医”问题,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作用。

  2001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发《黑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负有重要责任。”确定: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原则为,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增长相适应,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平效益,实行分级管理;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医学科研、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医疗服务亏损。

  通过对医院经费补助办法的改革和其他相应配套改革,调动了医院加强经营管理,合理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6年,县以上医院业务收入26869万元,到2005年增为643875万元,年均递增18.24%。全省医院经费支出也由1985年的9262万元,增为2005年的70344万元,增长659倍。财政补助(不包括专项资金)占医院基本工资的比例,也由1986年的141.33%,降到2005年的80.11%。






  随着财政补助的增加和医院收支状况的改善,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县以上医院拥有病床数量,由1985年的36822张,增加到2005年的51843张;拥有固定资产原值,由1985年的35951万元,增加到1999年的276228万元,增长6.68倍。

  二、卫生院补助费

  卫生院补助费,为财政对县以下城乡医院的补助支出。

  财政对卫生院的补助办法及其改革,与县以上医院基本相同。即由过去按工资计算补助,改为定项补助(差额补助)和专项拨款。1986~2005年,为支持以农村为主的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财政对卫生院的两项补助,除1997年较1996年略有减少外,其他各年逐年增加。由1985年的2971万元,增为2005年的21386万元,年均递增10.37%。






  为推动全省农村卫生院建设,1994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县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建设的意见》,指出全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是房屋年久失修、危房增多、面积不足。危房总面积占17.17%,缺房76770平方米。二是设备陈旧简陋,品种不全。农村卫生院中,无X光机的占55.3%,无临床检验设备的占62.7%,252所中心卫生院中,无B超诊断仪的占78.3%,无生化检验设备的占70.0%。已有的设备中也多为50~60年代的产品,陈旧落后。三是农村卫生队伍技术人员少,素质低,不稳定。《意见》确定:力争1995年底完成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防疫站、妇幼保健站危房改造、设备装备和人才培养任务;1996~1998年,完成全省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任务。到1998年,总投入财力2466万元,购置装备仪器设备1300台件,完成了129个农村卫生机构装备任务。同时投入财力2330万元,完成了76个农村卫生机构房屋改造任务,累计改造房屋49012平方米。

  2002年4月30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等九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医院各项改革的推动和财政资金的扶持下,全省卫生院的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加强。全省卫生院的业务收入,由1986年的10086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39667万元,增长2.93倍。

  三、防治防疫事业费

  防治防疫事业费,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食品检验所等机构经费和急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费、卫生宣传教育经费、卫生监督业务费等。全省卫生防疫事业费支出由1985年的2465万元,增为2005年的33779万元,20年共计支出217072万元,年均递增13.98%。






  为合理解决防治防疫人员野外作业补助费偏低问题,1989年7月5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发出《关于提高防疫人员野外作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将野外作业补助费,由每人每天1.80元提高到2.80元。此后全省财政用于卫生防治防疫事业的支出逐年增加。特别是1998年嫩江、松花江流域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卫生部门先后派出防疫小分队23101批次,卫生防疫人员88377人(次),为灾区群众提供防疫防病服务828.7万人(次),消毒处理污染水源141万次,确保了抗洪军民的身体健康和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2003年,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全省筹措和拨付防治非典专项资金79亿元(此项支出并未完全体现在防治防疫事业费内),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防治目标提供了有效的财力保障。2003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应对突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的总体部署,各级财政会同卫生和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全省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体系的财政资金投入。到2004年,全省用于两个体系建设的资金达4.4亿元(省级财政2.1亿元,市县财政2.3亿元),为全省12个城市和64个县改善了疾病控制中心基础设施条件,为13个城市、66个县添置了医疗设备。此外,还加大了对公共卫生经费投入,一是2004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卫生专项业务费比上年增长了54%;二是全省儿童计划免疫疫苗购置经费628万元,全部改由省财政负担;三是增加省级结核病防治控制专项经费129万元;四是安排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120万元;五是安排防治禽流感专项经费423万元。2005年,中央财政给黑龙江省卫生专项补助资金3600万元,进一步加强了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能力。

  四、妇幼保健经费

  妇幼保健经费,包括妇幼保健站机构经费、业务费、妇幼医疗减免费等。

  随着妇幼保健机构和职工人数的增加,及妇幼保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财政用于妇幼保健方面支出除1998和2003两年略有减少外,其他各年逐年上升。由1985年的453万元,增为2005年的7924万元。20年共计支出63758万元,年均递增15.38%。




  五、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补助费

  1986~2002年,全省合作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培训乡村医生、卫生员的开支和对贫困村办合作医疗的补助。支出规模较小,平均只有150万元左右(2000~2002年分别减少到36万元、26万元、29万元)。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迅速发展,财政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2003年增到1896万元,比2002年增长64倍,比前17年支出总和还多92万元,到2005年支出达到7197万元,比2003年又增长2.8倍。20年合计支出13641万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通知精神,2003年5月30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决定首先在呼兰县、海伦市、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当年5个试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增到962048人,基金收入增加到3089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1074万元,财政补助2015万元。当年支出65万元。2004年5月31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各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地区、基金来源作了规范。到2005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增到2210239人,基金收入增加到6260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2427万元,集体经济资助237万元,财政补助3429万元。当年支出4291万元。

  此外,从2004年全省开始实行对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办法。当年财政安排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资金2258万元,有146756人(次)得到救助。到2005年,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资金增到3966万元(其中财政安排3766万元),有64613人(次)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