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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等部门事业费

第六章 税务等部门事业费



  税务等部门事业费(1997年前称其他部门事业费),包括税务经费、统计经费、财政事业费、审计经费、工商管理经费、旅游事业费、华侨事业费等。主要用于上述部门所属由财政开支的事业机构经费和大宗印刷、专业干部培训等业务费。

  1985年,全省税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10056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25%。1986年以后,随着事业的发展,工作要求的提高,支出呈不规则较大幅度增长态势。到2005年已增为434990万元,比1986年增长32.39倍,年均递增20.73%。

  20年中,当年支出比上年增幅最高的为1988年、1996年和2001年分别增长43.65%、37.08%和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