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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第四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经办中心或经办事务所经费支出)1998年以前全部在相应的基金中提取。1999年10月29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收入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999年1月起,不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编者:黑龙江省自1998年起已先行按这样的办法办理)。

  1998年黑龙江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29个,在职职工1776人,离退休人员74人,经费支出1115万元;1999年经办机构缩减为333个,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分别增为3719人和694人,经费支出3635万元;到2005年经费支出达到12236万元,比1998年增长11倍。